明年起現增可望一次申報2年額度 逾千家企業受惠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19日電)助攻企業縮短籌資期間,金管會擬修法開放市值達新台幣20億元以上且法遵情形良好的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可採「總括申報」,一次申報2年內新股額度,初步預計將有1245家企業可受惠。

為提升企業籌資彈性及效率,經參考國外制度及台灣市場發行實務,金管會研擬開放企業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可採「總括申報」,符合一定規模和條件的上市櫃公司,將可一次申報預計未來2年內發行的新股額度。

金管會今天公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正式公告相關資格條件和限制,草案預告期定為60日,最晚明年第1季可正式上路。

金管會明定可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的公開發行公司,必須符合3大資格條件,包含須為市值達20億元的上市櫃公司且最近3年度沒有因違反證券法令而受金管會處分;最近3年度辦理募資案件沒有經金管會退回或撤銷,且執行情形沒有重大落後或變更;委任的承銷商最近3年度沒有因輔導公司辦理募資案件而重大違反證券法令因此受金管會處分。

根據金管會統計,目前市值達新台幣20億元的上市櫃公司一共1245家,占目前上市櫃公司家數的72%左右,逾7成。

金管會也擬定其他限制,包含符合資格條件的上市櫃公司,申報預定發行期間不得超過2年,且生效後首次發行額度應達申報總額度的50%。

此外,由於企業一次申報2年內新股額度後,2年期間內的追補發行都不必向金管會事前申報審查,採事後備查辦理,因此金管會本次修法強化證券商責任,明定承銷商應在追補發行前出具評估報告,以確保追補發行適法性。

金管會並規定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的撤銷及終止條款,包含發行人辦理追補發行時,如違反募發準則退件規定,或違反總括申報發行人資格條件,該次追補發行將被撤銷;發行人辦理追補發行新股,如超過期限未收足款項,應停止當次追補發行。

由於追補發行不必先經金管會審查,若金管會事後發現企業適用退件條款,就會予以撤銷,屆時發行人應公告撤銷或停止總括申報情形並負損害賠償責任等。

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開放企業採行總括申報發行新股制度,可加速公司自資本市場取得資金時程,預估籌資期程可縮短2個月左右,對於具長期資本投入較大或研發時間較長等產業特性的公司而言,將有更多彈性選擇募資時機。

受惠股市行情熱絡,企業把握機會籌資,據金管會統計,今年前3季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共74件,金額高達1561.6億元,募資件數和金額創下至少2019年同期以來新高,更已超過去年全年。(編輯:黃國倫)11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