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翻車案】法官相信檢察官的偵查?偵查過程取得的證言原則上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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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民視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9年10月30日,普悠瑪翻車案進入第三次準備程序。本次庭期仍有告訴人出席,故檢察官仍再次陳述起訴要旨,讓告訴人及被害人了解起訴的全貌。

本次準備程序主要在進行調查證據的整理,針對辯護人提出有爭議的證據內容,進行證據調查順序的排列。就讓我們來看看本次庭期有哪些重點吧。

辯護人尚未閱覽錄音,準備程序無法終結

本次庭期只有被告柳燦煌與吳榮欽的辯護人提出證據調查的聲請,被告尤振仲的辯護人則以要待將全案卷證拷貝回去,全部聽完才能確定。對此審判長則詢問道,先前就已諭知辯護人可以拷貝錄音,辯護人還沒拷貝嗎?辯護人表示本次庭期就會拷貝回去,但本案卷證繁多,全部卷證共有60G,需要給辯護人一些時間消化。

雖然依照審判長原訂審理計畫,本次庭期將會結束準備程序,並由被告尤振仲開始進行證據調查。但在與辯護人協調後,審判長還是給予辯護人要求的6週時間整理消化卷證,並於下次庭期先進行被告柳燦煌和被告吳榮欽請求的共同證人詰問程序。

審判長:檢察官原則可信,但同時也提醒檢察官。

而針對被告柳燦煌辯護人所提出的證據調查內容,審判長特別詢問辯護人有關爭執證據能力卻為提出對質詰問聲請的部分。辯護人認為該名證人的證言,為檢察官主觀臆測而無證據能力,但並未提出對質詰問的聲請,此部分是否放棄?

辯護人表示,此部分是針「對ATP遠端監視系統層是否為重要的驗收項目」詢問證人,但檢察官是以天外飛來一筆的方式詢問證人,該名證人也無相關的概念知識,從客觀事實上就可以評斷為檢察官主觀臆測。故仍舊維持不進一步詰問,並指出該部分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對此,審判長諭知依據刑事訴訟法證人在檢察官偵查中的證言,原則上是有證據能力的。雖然目前實務上有從嚴解釋的趨勢,但由於刑事訴訟法並未修正,故法院的立場仍以現行法規範為主,但法院仍尊重辯護人反對詰問的權利。而辯護人主張應屬於證據證明力的問題,並詢問檢察官對此使否有更進一步的證據要聲請調查。檢察官表示暫時沒有,審判長則提醒檢察官這部分辯護人已經主張該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而目前卷內也的確只有證人的證言。

卷證繁雜,光卷證編號就搞不定!

本次庭期除了確定後續程序進行順序外,很大部分的討論在卷證資料編號的問題,由於即將進入審理程序,之後就會有證據提示的問題。但辯護人完全不知道檢察官他字卷的編號。幾經討論後,法院決定提供自行整理的目錄供辯護人參考,並請協助法院將卷證編號內容補齊。

每當案情複雜或涉及到高度專業時,檢辯雙方的所提出的卷證就會相當的繁雜。在欠缺體系整理的情況下,就會導致訴訟程序的延宕。在過去《法操》旁聽的過程中,整理卷證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浩鼎貪汙治罪案》士林地院將全案卷證全部掃成電子檔,給予每個檔案編號後,就請檢辯雙方都以電子卷證的編號及頁數來提示卷證,讓整個訴訟進行流程非常順暢。

但上述的方法還是耗費書記官和受命法官非常多的時間才整理出來的。而在科技日新月異的時代中,不應讓這些文書上的整理成為困擾後續程序的絆腳石,若司法院能建置出一套系統,讓檢辯雙方以固定格式提供卷證,或許可以大大減輕整理卷證的困擾與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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