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翻車案】誰應該為普悠瑪翻車意外負責?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受到全民關注的普悠瑪翻車意外,於事故發生即將屆滿一年之際,進行了第一次準備程序。本次準備程序內容主要分成三大部分,第一,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被告辯護人陳述。第二,被害人陳述。第三,證據能力表示意見。

由於本案被害人眾多,且受到社會矚目,宜蘭地方法院特別使用了大法庭審理,並提早一小時開始發放旁聽證。究竟本次開庭有哪些重點呢?

檢察官:人為疏失是發生事故的主因

「關閉ATP(列車超速防護系統)」、「超速行駛」是本案發生的兩個主要原因。檢察官舉出「造橋火車對撞案」與「大里車站列車事故」這兩大台鐵列車事故為例,欲證明ATP與ATP遠端監視系統的重要。這兩個系統都是台鐵為了要預防事故再次發生而進行的改進。

但卻因為被告的疏失,導致這些系統未發生應有的作用,造成本案的憾事發生。首先被告尤振仲司機員,擅自關閉ATP又超速行駛。被告柳燦煌,身為機務處副處長,明知ATP遠端監視系統的重要性,卻未將通信系統相容性測試列入技術資料審查標準中,疏於驗收。被告吳榮欽身為綜調所所長,卻在普悠瑪投入營運後,高達631筆的ATP故障事故,卻未發現異常,疏於管理。

被告等人:皆不認罪

被害人:正義的道德標準

本次庭期有7位被害人出席,其中有4名被害人表示意見。透過被害人的敘述可以想像當時的情境是相當令人恐懼的,許多被害人也因為身體上的傷或心理上的創傷而無法出庭。在聽完檢察官的起訴要旨與被告答辯後,許多被害人是無法接受的。被害人都可以理解每個職場有自己的文化以及遵守上級指揮的壓力。但當行為可能會涉及到多人性命時,被害人期待被告能有更高的道德判斷能力。並期待法院夠給出符合正義的判決,讓該對這件事情負責的人負起該負的責任。

聽到被告答辯的內容,我們非常能夠理解被害人的心情,因為整場答辯的方向似乎朝向台鐵制度問題」「台鐵人力配置」等問題,似乎沒有人需要真正為這件事負責,所以被害人非常期待法院能夠找到真正應該對此事負責的人。

但回到司法的審理,法院並非萬能,且刑法是最後的手段,而要追訴犯罪必須符合罪刑法定主義及嚴格證明法則。若經過審理發現,罪證不足或欠缺因果關係的情況下,法院也無法跳脫法律審判。依法獨立審判的司法,是民主法治國家的根本。《法操》在此絕對不是要支持被告的答辯,本案的判決結果,仍須透過法院審理,衡量檢辯雙方所提出的證據,得出心證做出最後的判決。

法庭當中的程序問題:檢察官不聽訴訟指揮、筆錄未投影

為了讓訴訟進行更順暢,審判長於開庭起初就清楚說明本次庭期的重點為,犯罪事實的陳述與證據能力的表達。檢察官仍欲簡短針對被告所述進行答辯,再次向法官請求,法官仍堅持於明日庭期再進行答辯,檢察官不死心,在陳述證據能力時,直接針對被告陳述進行回應。我們可以理解檢察官求好心切的心情,雖然檢察官的答辯也相當地簡短,但檢察官仍該尊重法院的訴訟指揮,尤其在本案相關人員眾多,若大家都不聽法官的指揮,將會嚴重拖累訴訟進度。

另外本案雖然是進行委外轉譯,筆錄只會記載要旨(針對委外轉譯過去已有相當多篇文章進行討論,在此就不贅述),但即便有委外轉譯,開庭結束後還是要請在場的人於筆錄上簽名。不過本次庭期全程皆未將筆錄投影出來,坐在證人席的被害人也無從核對要旨。為了便利當事人與被害人確認,且基於公開審理原則,是否應將筆錄投影於布幕,以便在場旁聽民眾掌握目前審理的狀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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