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事故給付 合併計算月投保薪資

如有受僱勞工同時在二個單位加保,申請給付時投保薪資可以合併計算!依照勞保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勞保局舉例,如有小陳在A、B兩家公司同時工作,因為連續重複加保滿30天以上,將來申請普通事故保險給付時,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為: A公司月投保薪資+B公司月投保薪資,但不得超過最高月投保薪資(現為4萬5800元)。

勞保局舉例,如在A公司月投保薪資2萬5200元,B公司月投保薪資1萬1100元,因未超過最高月投保薪資4萬5800元,故採計3萬6300元;而如在A公司月投保薪資2萬5200元,B公司月投保薪資2萬2000元,因為超過最高月投保薪資4萬5800元,故採計4萬5800元。

勞保局提醒,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之勞工,各服務單位如均屬僱用5人以之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也不得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

勞保局表示,如果雇主沒有為員工辦理加保手續,除了會被處以應加保未加保罰鍰外,還必須負責賠償員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損失。

勞保局指出,至於如果被保險人發生「職災事故」時, 在同一月份有2個以上投保薪資時,月投保薪資是直接以最高者計算給付金額,和普通事故給付採合併計算月投保薪資不同;而如在非受僱者如職業工會等單位重複加保,則不可以合併計算月投保薪資,而是以該月投保薪資申報最高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