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棍球協會案彈劾檢察官事件01】監察院理由有哪些?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監察院以認事用法有誤為由,於2019年05月14日公告彈劾陳隆翔檢察官,引發各界對於監察院侵害檢察官職權的批評。

監察院的彈劾理由是什麼?

根據監察院公吿的調查報告,監察院在本案中決定彈劾陳檢察官的理由,主要是認為陳檢察官在處理曲棍球協會案件中,有以下幾個違失:

一、有關監察院認為偽造選手印章的問題

針對李O惠自行刻製黃等學員的印章問題,監察院認為:從上開學員的證詞來看,並沒有授權李O惠代刻印章,因此李O惠以自己刻製的印章製作核銷憑證,除了應該討論行使偽造文書等罪以外,還應該討論前階段的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的問題。

但根據檢察官自己的說法:客觀事實是,學生經推薦為選手參訓時,李O惠就將學生造冊並整批代刻印章,本案有四位學員事後因故未能參訓而退出,被告李某乃在某一期選手零用金清冊中使用上述學員的印章,並造冊核銷經費。

他認為李O惠身為協會秘書長兼總教練,本來就有代替參訓學生辦理相關行政事務的權限,「代刻」印章應與常情無違。此外,本案沒有查到被告持其他同時參訓選手私章浮報零用金、或以事後未參訓學生的私章冒領其他期別零用金之情事,因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並未認定被告有偽造選手私章之嫌疑。

二、有關監察院認為盜用公印文部分

針對李O惠取得、持有「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未依規定繳銷、進而以該圓戳章製發收據的問題,監察院認為:被告李O惠取得「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後,未依規定繳銷,進而以之製發相關收據,發生具有公印文外觀之效力,應為盜用公印文之犯罪事實,但檢察官並沒有論斷這個部分因此有違失。

但檢察官自己認為:客觀事實是,彰化縣立體育場於民國92年前屬於獨立行政機關,當年度機關裁撤後,彰化縣政府便將縣立體育場關防、公印文收回繳銷,而前揭橢圓章外觀並非印信條例所規範之印信。

他認為該橢圓章並沒有印信之形式,因此與公印無關,被告確實將該戳印用在浮報選手住宿費,亦即作為犯罪工具使用,但彰化縣立體育場又確實有和被告達成借宿體育場之租用合意,能否認定被告有將印章易持有為所有之侵佔行為或犯意,仍有疑問,因此未在緩起訴處分書中交待此橢圓章是否涉及侵占。

三、有關應扣押之物為扣押問題

監察院認為,彰化地檢署事後之所以會將應該扣押的印章等發還被告,與陳檢察官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侵佔及盜用公印等犯罪情事有直接關係。

但陳檢察官認為:自己在處理完曲棍球協會案後不久,就調職到了台中地檢署,彰化地檢署後續對於扣押物的處理他並不知情;且他當時認為印信並非偽造,應該就沒有應沒收規定的適用。

以上,是本案中監察院的彈劾理由、與陳檢察官後續聲明的內容,我們將會在另一篇文章中,為大家整理究竟監察院有沒有彈劾檢察官的權限、以及監督的範圍到哪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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