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爍命案 一嫌撤銷過失殺人控罪 有前科恐被加刑

東灣屋崙(Oakland,也譯奧克蘭)星巴克筆電劫案中不幸遇害的華人工程師曾爍(Shuo Zeng)案件預審聽證會(preliminary hearing),最近在阿拉米達縣高等法院開庭。法官史蒂文斯(Thomas Stevens)表示,拉開星巴克大門幫助搶劫的嫌犯賈馮·李(Javon Lee)雖對搶劫行為負有罪責,但非自願過失殺人罪名(involuntary manslaughter)不成立,將被撤銷。

這意味著,賈馮·李將主要被指控二級搶劫罪,且因一次或多次嚴重或暴力重罪的前科,會被考慮加刑。

2019年12月31日,IBM華人工程師曾爍在屋崙一家星巴克內使用筆記本電腦被搶。他追逐劫匪車輛試圖奪回筆電,卻被車輛甩出,最終重傷不治。此前的聽證會上,法官史蒂文斯已表明態度,搶劫筆電的嫌犯維金斯(Kejuan Wiggins)和開車嫌犯瑞德(Byron Reed)是謀殺曾爍的真兇。

未使用武力 承擔間接責任

史蒂文斯表示,在聽證會上沒有證據表明賈馮·李有暴力傾向。問題是,賈馮·李是否作為共同參與者在這起案件中承擔責任。顯然,他是盜竊行為的共同參與者,他的作用顯然比其他兩個人要小,他也對搶劫行為負有罪責。但他沒有親自使用武力、恐懼或恫嚇。他可能因為協助和教唆或陰謀犯罪承擔間接責任。

史蒂文斯說,沒有證據表明,賈馮·李知道維金斯可能在作案中反抗和有暴力行為,但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對搶劫負有責任。根據現場的聲音、混亂掙扎的情況,他一開始就知道,有反抗正在發生。雖然他先從星巴克跑出來,但他距離很近,知道發生了什麼。當他上了車,更知道發生了搶劫中的反抗,車很快會開走。他過去有搶劫或盜竊的經驗,受害者可能追著搶劫者跑。在未來的審判中,賈馮·李在搏鬥中的參與程度,將是可預見性的問題。

沒有殺人意圖 指控不成立

史蒂文斯表示,賈馮·李被指控非自願過失殺人罪。但此項罪名需要有前提條件,要麼是非暴力和非危險的重罪或輕罪或違規行為,要麼是合法行為。或者說,須要有犯罪行為,但出現過失,又或因防衛採取的(合法)行為導致死亡。至少有預審聽證會的證據表明,他犯了危險的重罪,既不是輕罪也不是小事。更不是一個合法的行為。

「基於此,我不知道非自願過失殺人怎麼能成立?賈馮·李也不可能是自願過失殺人,因為這需要有殺人的意圖,而這些被告均沒有此意圖。」

遭控搶劫重罪 但不是主謀

史蒂文斯說,賈馮·李被拘押,以搶劫罪答辯。為何他不像其他被告一樣,至少在預審聽證會中,根據重罪謀殺理論承擔責任?因為SB1437法案(改變某個被告何時會被定罪為謀殺的條款),讓他與另兩名被告有很大區別。法案相當於讓立法機構提高定罪標準,必須證明他是一個實際的兇手,或一個主要的劫案參與者,只不過魯莽漠視行事導致後果。

「正如我前面解釋的那樣,他不是實際兇手,也不是一個主要參與者,不像威金斯先生和瑞德先生那樣主要參與搶劫,他幾乎沒有做任何事情,只是把門打開兩秒鐘,然後就跑了。即使他是一個主要的參與者,時間也很短。他沒有採取魯莽的漠視行為。 」

史蒂文斯表示,檢察官沒有以重罪謀殺罪起訴賈馮·李。「我明白為什麼沒有聽到這個重罪指控的證據。這是一個反常的情況,他因搶劫而被追究重罪,又因為非自願過失殺人指控的程式要求和SB1437法案的存在,被指控過失殺人。」

嫌犯賈馮·李的過失殺人罪指控被撤銷,但還被指控搶劫重罪。本報記者查詢發現,若他的搶劫罪名指控成立,考慮到過往有暴力重罪前科,他被判決的確定刑期或不確定的最低刑期,應是搶劫重罪定罪處罰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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