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爍命案 法官:劫筆電、開車2嫌是真兇 汽車奪命

圖為搶劫事發的屋崙星巴克。(記者劉先進/攝影)
圖為搶劫事發的屋崙星巴克。(記者劉先進/攝影)

2019年12月31日,IBM華人工程師曾爍在屋崙一家星巴克內使用筆記本電腦時被搶,他勇敢追逐劫匪車輛試圖奪回筆電,卻被車輛甩出,重傷不治。案件預審聽證會(preliminary hearing),7日繼續在阿拉米達縣高等法院開庭。

法官史蒂文斯(Thomas Stevens)表示,搶劫筆電的嫌犯維金斯(Kejuan Wiggins)和駕車逃離、導致曾爍甩出重傷身亡的嫌犯瑞德(Byron Reed),是真正的兇手。

檢察官提出刑事指控後,預審聽證中用於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對嫌犯進行陪審團審判。根據目前的情況,維金斯被控特殊情況下的一級謀殺罪和二級搶劫罪。瑞德被指控特殊情況下的謀殺罪和二級搶劫罪。拉開星巴克大門、幫助同夥搶劫的賈馮·李被控二級搶劫罪等罪名。

嫌犯律師:如遇人追回筆電 會歸還

賈馮·李的公辯律師拉米耶羅(Christopher Lamiero)表示,賈馮·李和問話的警員說得清楚,他本來只是想去星巴克拿水。維金斯叫他去打開門。維金斯拿到筆電後開始往外跑,而賈馮·李已經跑開了。賈馮·李曾說,如果是他拿了筆電,碰到人追回,會將筆電歸還而不是和人搏鬥。他事先並不知道,會用武力的方式搶劫筆電。

拉米耶羅表示,筆電被維金斯搶後,賈馮·李沒有看到其他人從星巴克跑出來,也沒有聽到任何人對所坐車輛駕駛者或維金斯說話。意思是,認為賈馮·李在開車加速導致曾爍致死的過程中責任不大。

搶筆電 殺人案中起關鍵作用

法官史蒂文斯表示,汽車不是傳統的致命武器,但在車子加速的最後幾秒鐘,當受害者曾爍一部分身體在車內時,車子可以成為致命武器。在曾爍追逐索要筆電時,被告維金斯有機會阻止風險,可以將筆電放手,將暴力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史蒂文斯說,維金斯曾在聲明中說,他知道犯罪的危險性,更喜歡汽車盜竊而不是搶劫。如果是他,他會交出筆電防止殺人。但維金斯卻升級暴力,因為他認為自己有權得到筆電,想保留筆電。他的行為在殺人案中起到了關鍵作用。作案計畫原本不使用武器。維金斯事先並不知道會使用武器,汽車啟動,他們會帶著一台筆電逃走,且持續時間很短,只有幾秒鐘。

法官:在3嫌犯中 有1個導致曾爍死亡

此前,瑞德的辯護律師克拉克(Stephanie Clark)希望給他做無罪辯護。他認為,瑞德等人只是執行一個計畫,拿著電腦就以最快的速度逃跑,沒有謀殺的意圖,所以相關指控不成立。但史蒂文斯三次打斷他的陳辯,並直言,曾爍因為不法行為而死亡。如今並非討論是否存在謀殺、是否有罪,而是在討論特殊情況下的謀殺程度,關鍵是三個嫌犯中有一個導致了曾爍的死亡。

史蒂文斯法官在本次庭審中多次強調,實施搶劫筆電的維金斯和開車逃跑的瑞德,是曾爍命案的真正兇手。

史蒂文斯說,在使用致命武器(車輛)時,維金斯當時坐在車後座,車速很快,他沒有能力幫忙,這都是減刑的因素。對於瑞德來說,則應加重處罰。他知道在那種情況下汽車(加速)可能致命,他本可以留在現場阻止殺人,而不是迅速開車離開。他沒有將潛在的傷害降到最低。

他在殺人後逃離時知道受害者(摔落後)受傷或情況糟糕。有足夠的理由認定,瑞德和維金斯是實際上真正的兇手。他們滿足搶劫主要參與者、魯莽漠視(受害者)的特殊情況。瑞德作案時正處於假釋,又造成受害者重傷,也滿足在假釋期間犯罪等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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