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新秩序:分潤制度再檢討

文/鄭自隆

有線電視的價值由系統業者與頻道業者共同創造,系統業者擔任訊息傳輸者的角色,頻道業者提供訊息(內容),而頻道業者眾多,如何分潤則涉及內容的價值,但現在頻道業者間的分潤,卻不是依頻道業者所提供內容所創造的收視價值而定,而是用喊的,誰喊得大聲,誰分的多,而且行之有年,維持不公平的恐怖平衡。

所以討論有線電視的分潤制度,涉及二方面,一是系統業者與頻道業者的分潤,另一是頻道業者間的分潤。

有線電視訂戶每月繳500餘元(台北市最低495元)給架設電纜或網路來家裡的系統業者,但系統業者並不提供內容,內容是由台中華視、三立、東森、TVBC、HBO......等頻道業者提供,那訂戶所繳的500元,系統業者與頻道業者應如何拆帳?

現行妥協的頻道授權費價格是240元,頻道授權費是否適當屬會計學的核算,本文並不討論與評論,但問題是240元不是直接分給頻道,而是地方系統台上繳系統台總公司(MSO)的錢, MSO拿到240元也不直接轉給頻道業者,而是扣下營運費用與利潤後,再交給各頻道業者所委託的媒體代理商,媒體代理商一樣扣下營運費用與利潤後,再交給各頻道業者,所以各頻道業者拿到的授權費總額,絕不會是240元;這種營運模式表面上合理,但頻道業者收到的金額太少了,沒錢如何做出好節目,沒錢還能怪電影台一天到晚播周星馳,而唐伯虎已經點了20餘年的秋香?

日前蘇貞昌臉上塗了太多防曬油,帶了墨鏡,網友直覺的評論就是海公公,大家也都會心一笑,為什麼台灣人人都認識海公公,這就是不斷重播所形成的涵化效果(cultivation effect),我們能不正視?

現在有出現以「收視率」作為頻道業者分潤依據的聲音,完全正確,「收視率」代表頻道或節目價值,當然可以轉換為貨幣單位。

不過評斷「收視率」的依據,千萬不能使用AGB Nielsen的資料,Nielsen使用固定樣本(panel study),我們看電視有其慣性,假設有人晚上8時固定看連續劇,10時固定看政論節目,連續劇與政論節目都是固定頻道,當一個人在同一時間中只能看一個節目,所以以固定樣本測量一二百個頻道是沒有意義的,難怪許多節目在Nielsen的報告都成了「爆米花」***!

電視數位化後,收視率的調查並不困難,所有的收視狀況在系統台的頭端即可偵測,因此只要頭端願意提供正確、誠實的資料,收視率數據並不難取得,但頻道業者會質疑系統業者會不會作假,怎麼辦?

因此應仿照平面媒體發行量稽核組織(ABC:Audit Bureau Of Circulations),由系統業者、頻道業者、廣告代理商、及中立學者共同成立收視率稽核組織ABR(Audit Bureau of Rating),在電視台頭端即偵測收視端的收視狀況;ABC有譯為「發行稽核局」,事實上它是一個民間的組織,而不是官方的一個「局」,它的功能在稽核印刷媒體(報紙與雜誌)的發行量,以維護公平、公正而且公開的廣告秩序。

ABC是1914年於美國芝加哥成立,是由廣告主、廣告代理商與媒體共同組成的非營利性組織,透過ABC,廣告主與廣告代理商得以獲知媒體正確的發行數字,使廣告安排能夠更有效,而媒體也可以透過ABC,使發行量數字為廣告主與廣告代理商接受。

台灣有線電視收視資料,均掌握在「媒體」端,所以成立一個公正的稽核組織,以稽核媒體端所發佈的收視率數據,應可解決收視率調查問題。與現行收視率調查方法比較,頭端普查是涵蓋所有的使用平台,不會產生抽樣誤差與樣本戶結構受質疑問題,目前收視率「*」的「爆米花台」也可以清楚瞭解有沒有人看、有多少人看。此外由頭端偵測,也不會有樣本戶因「白老鼠」的顧慮,而形成「霍桑效應」。

ABR頭端普查,技術並無問題,問題在資料誠實性,因此稽核方法是成功與否的關鍵;此外以同業互助團體形式呈現,沒有商業色彩,具理想性,不過實際執行時,必須強力整合全體系統業者、頻道業者、廣告代理商形成共識。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台灣數位匯流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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