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新秩序:請揚棄「數位時代、類比規管」思維

文/鄭自隆

電視頻道業者的收入來自發行(系統業者給予的授權費)與廣告,但NCC對電視內容與廣告採高密度規管,直接影響內容製作與廣告收入;對電視高密度規管,其理論基礎源自於70年前因社會條件制約,所產生的媒體社會責任論(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y)與媒體效果「魔彈論」(magic bullet theory)。

社會責任論來自60年代冷戰期間恐共思維,麥卡錫主義(McCarthyism)因恐共所產生對包含媒體在內的各行各業的「獵巫」,而試圖將政府的手伸入媒體;此外,電視在50年代屬新媒體,因此學界對其影響力有很多誇大的想像,因而有所謂「魔彈說」,認為媒體的力量如同子彈,被射擊後(暴露媒體訊息)閱聽人即會「應聲而倒」,因此「電視內容需要管制」。

傳統新聞哲學認為,資訊自由流通是基本人權,尤其是文字訊息更不應被管制,在18世紀之前有識字能力的只有僧侶與貴族的菁英階級,掌握知識詮釋權,知識就是權力,不會同意政府介入管制;也因識字的人口少,政府認為,不需要管制,因此西方政府秉持自由主義精神對待媒體,對平面媒體(紙媒)採放任態度,充分尊重新聞與言論自由,但對電視卻是高密度管制,其理由就是認為,電視使用語音訊息,直達客廳,沒有閱聽門檻,需適當透過法規管制以保護兒少與無閱讀能力者,而當時不識字的文盲就被認定為無知識的弱勢族群。

此外,不管制紙媒內容另一個原因是,電視、廣播是無償、無差別收看,但紙媒不管是報紙或雜誌,卻是必須付費購買,而「購買」即是對內容的「選擇與認同」的過程,民眾既然透過付費選擇與認同此媒體,政府自無理由介入,以免傷害新聞自由。

「只管電視、不管紙媒」,最典型的例子就是1997年前的港英政府,港英政府對紙媒幾乎不管制,內容是狗經、馬經、色情,通通可以、通通不管,但電視內容卻管制嚴謹。

不過,時代在變,「對文盲、無知識弱勢族群的保護」已無意義,現今的台灣社會已不存在文盲,而對「兒少保護」更是無稽,當今兒少使用新媒體(手機)的時間,遠高於客廳電視,而網路訊息更是葷素不忌,當政府管不到網路,卻對電視內容採高密度管制,宣稱對兒少與觀眾的保護,乃笑話一樁,當然沒有意義。

對電視高密度管制是過去的概念,現在網路科技發展一日千里幾乎無法預測,因此呈現政府對網路、電視呈現不對稱管制,可以管到的電視,就拼命加壓,無法管的網路,就認為屬言論自由,如此完全失掉管制的意義。

數位時代,政府若還存在類比電視環境的思維,遂行類比的管理規範,套句周星馳電影的流行語,就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台灣數位匯流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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