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才能爭權益? 高等法院遭批「非常荒謬」

文/公庫記者張心華
工傷協會專員劉念雲認為高等法院裁定駁回「非常荒謬」,《職災勞工保護法》第32條保障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所有職災受害勞工向雇主提出民事求償時,本來就可依法暫時免繳裁判費,但高等法院的裁定文中完全沒有提到《職保法》。劉念雲也擔憂會重演當年訴訟門檻太高,協會面臨潰散的處境。

《職保法》立法小組成員楊國楨表示,在20年前、《職保法》尚未立法的時候,許多家庭要變賣家產才能支撐職災勞工生存下去,更何況打官司還要負擔20~30萬元的訴訟費,等於有錢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很多人最後選擇放棄。「為什麼要讓職災勞工面對這種處境?我們根本沒有能力進法院。」楊國楨說,因此當年想立法讓勞工免繳,可惜最後只爭取到減免、延繳或有可能免繳。雖然《職保法》上路後還沒看到免繳的案件,但至少讓勞工進法院爭取權利。楊國楨不懂為什麼高等法院要引用1937年的判例,卻未考量2002年實施的《職保法》,且「一軍」會員都成功聲請訴訟救助。(全文詳見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