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錯配偶一律不能訴請離婚?大法官:部分違憲,2年內修法

現行《民法》限制婚姻裡的有責配偶不能訴請離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及兩名個案當事人主張侵害《憲法》人民婚姻自由、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等,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今天認定條文不違憲,但認為「重大事由」若逾相當時間還是完全限制訴訟離婚,個案上可能過苛,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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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翻攝司法院網站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離婚要件,包括重婚、通姦、不堪同居虐待、虐待對方直系親屬、惡意遺棄、殺害、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及故意犯罪(判刑6月確定)。第2項則規定,有離婚重大事由可訴請離婚,但認為如果該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只有(無責)另一方能夠訴請離婚。

大法官認為,第二項的但書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不違背憲法22條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但審酌規定,完全沒有區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經超過相當期間,或者是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就一律不允許唯一有責的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等於是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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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翻攝司法院網站

大法官認為,在此範圍內,不符合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意旨。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妥適修正。若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

憲法法庭開庭時,聲請釋憲的法官朱政坤主張條文違憲,他認為《憲法》應該尊重個人自由及幸福,主張憲法法庭宣告但書違憲,讓立法者能好好檢視離婚相關規定。

關係機關、法務部則認為不宜逕自刪除規定,法務部主張,婚姻制度有其功能和公益性,必須衡量有責配偶對於沒有責任的另一半、子女的的影響和保障,立法者對於裁判離婚有立法選擇空間,否則婚姻制度將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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