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醫療口罩 公司負責人被判刑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5日電)台中市碩頂公司於2年前,未取得衛福部製造醫療器材許可證,便生產醫療口罩對外販售,台中地院審理後,依違反藥事法判處負責人3月徒刑,其餘共犯2月徒刑,可上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黃學信為碩頂精密工業公司負責人,碩頂公司未領有衛生福利部核准的製造醫療器材許可證,於民國109年8月起,使用口罩生產機生產醫療口罩。

黃學信並設計印有「防疫口罩捕捉病毒的關鍵原料-熔噴布」及「用途:防止飛沫傳遞,過濾微生物、體液及微粒粉塵」等字樣的口罩外盒,並以「安心口罩」為品名,陸續對外販售,截至110年1月5日取得製造許可證前,總計銷售約579萬餘片口罩,且獲得新台幣1571萬餘元的不法利益。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人員,會同台中市政府食品藥物安全處等單位偵辦後,黃學信與公司總經理等4人,被檢方依違反藥事法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黃學信辯稱,所販賣的安心口罩並非雙鋼印口罩,因此口罩應非醫療器材,且口罩外盒有誤用文字,僅屬於過失。

法官查出,黃學信於109年10月27日,送件向衛福部申請製造許可,也有將口罩送請紡織研究所進行檢驗,證明販賣的口罩具有醫療等級,認定黃學信明知製造、販賣醫療口罩,衛福部具有一定規範,卻辯稱無違法製造、販賣醫療口罩犯意,實屬無據。

台中地院審理後,依違反藥事法判處黃學信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其餘共犯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不法所得1571萬餘元沒收,全案可上訴。(編輯:卞金峰)11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