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專欄-ECFA為兩岸經濟融合帶來巨大效應

中國國民黨2008年5月20日重返執政後,與中國大陸在「九二共識」基礎上,恢復海基、海協兩會制度性協商管道,2010年6月29日兩會於大陸重慶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同年9月12日正式生效實施。這10年來ECFA發揮重大作用,為兩岸經濟融合發展帶來巨大效應。

首先,就關稅減免部分而言,2011年1月1日「早期收穫」(Early Harvest)正式實施,台灣有539項出口大陸產品列入免關稅項目,迄2020年2月止,我方核發原產地證明書945,411件,核發金額為1,472.81億美元,累計出口大陸產品享受的免關稅金額達67.41億美元。台灣這些出口大陸產品原本關稅稅率有的高達35%,而關稅超過10%的比比皆是,這些年企業利潤率不高的情況下,零關稅可以大幅降低我出口廠商成本,增強台灣出口產品在大陸市場的競爭力。

其次,在服務業早期開放方面,截至目前為止,台灣有16家銀行在大陸設有24分行,並有獨立經營的子行,4家銀行設有代表人辦事處,大陸則在台灣設立了3家分行及2家辦事處。其他還有證券期貨、保險及相關服務業,為台灣服務業佈局大陸市場打開一扇大門。

第三,在拓展國際經貿活動空間方面,2013年6月兩岸簽署ECFA後續之服務貿易協議後,同年7月與紐西蘭簽署「台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隔年又與新加坡簽署「台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可見ECFA實施後,不但有利於兩岸經貿合作,更是台灣拓展國際經貿活動空間的敲門磚。兩岸關係和平穩定,台灣才有可能拓展國際經貿活動空間,兩岸若在國際場域相互鬥爭,台灣只會被國際經濟社會邊緣化。

ECFA生效實施已屆10年,成效非常卓著,但現今因兩岸關係緊張,甚至邁向戰爭危險邊緣,所以很多人憂心,ECFA會執行不下去。ECFA協議中雖然沒有10年終止條款,但在第十六條規定: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終止。

截至目前為止,中國大陸並未發出終止通知給台灣,而中國大陸主管對台事務官員也表示不希望停止ECFA,包括海協會會長張志軍說「ECFA得來不易,相信兩岸同胞都不希望看到這一重要成果得而復失」。台灣主管機關負責人也紛紛表示要ECFA延續,所以ECFA暫時沒有終止危機。

然而,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規範,「架構協議」簽署後,希望在10年內完成整體「自由貿易協議」(FTA),所以ECFA不能永遠停留在架構協議階段,必須讓後續的「服務貿易協議」儘速生效實施,「貨品貿易協議」與「爭端解決機制」儘速完成協商並簽署實施,形成兩岸完整的經濟合作協議。

截至目前為止,海基、海協兩會已簽署ECFA後續之「服務貿易協議」,但因2014年3月至4月的「太陽花運動」而未生效,而「貨品貿易協議」與「爭端解決機制」雖已啟動協商,但兩岸早已中斷協商。因此,台灣方面應該儘速訂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讓兩岸協商能依法持續進行,儘速完成ECFA後續的相關協議。

特別是「東南亞國協」(ASEAN)與中、日、韓、紐、澳等五國(ASEAN+5)將在最近簽署生效實施「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屆時將對台灣經濟發展造成極大壓力,台灣經濟有可能面臨經濟邊緣化與產業空洞化的雙重危機。

總而言之,兩岸經貿往來對台灣經濟發展貢獻卓著,大陸是台灣最大貿易夥伴,第一大出口地區與第一大進口來源,同時也是台商對外投資最多與最大貿易差來源,希望兩岸不僅是藥維持ECFA,還要完成後續的「服務貿易協議」、「貨品貿易協議」與「爭端解決機制」建構完整的經濟合作協議,如此才能更進一步為兩岸經濟融合發展帶來巨大效應。 (作者鄧岱賢,原海基會經貿處處長)
【大華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