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壘攻防爭議 改變歷史的Posey條款

昨(10日)晚間中信兄弟和樂天桃猿的比賽中,6局下出現引起爭議的本壘攻防判決,原先主審認定跑者陳俊秀出局,但經由電視輔助判決後改判,兄弟捕手陳家駒遭判「阻擋跑壘」,陳俊秀順利得分,替樂天追近至2比3落後,最後更以5比4逆轉兄弟,中職版的「Buster Posey條款」再度引起球迷熱議。

大聯盟的「Buster Posey條款」是在舊金山巨人明星捕手Buster Posey的案件後而啟用,此案件發生在2011年,當時Posey可說是巨人的明日之星,也是球隊未來倚賴的強打者。不過在5月25日對上邁阿密馬林魚時的一次本壘攻防戰中,馬林魚跑者Scott Cousins再跑回本壘時直直衝向Posey,Posey痛苦倒地,久久無法起身,最後必須靠2名防護員攙扶才能回到休息區。經由檢查後發現Posey的左腳腓骨骨折、腳踝韌帶撕裂,不僅提前宣布球季報銷,更不確定能否回到球場。

這起本壘攻防戰引發球迷不滿,更有許多巨人球迷在網路上恐嚇Cousins和他的家人,大聯盟也決定認真審視此案件,更在2014年啟用了徹底改變棒球歷史的「Buster Posey條款」。

外號「Buster Posey條款」是大聯盟的6.01(i)「本壘衝撞規範」,主要分為2大項:

6.01(i)
本壘碰撞 Collisions at home plate
(1)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不可偏離原直接進壘路徑,以引起與捕手(或其他補位於本壘之球員)之接觸、或其他應可避免之碰撞。依裁判員之判斷,若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以此方式碰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於本壘之球員),裁判員應宣告該跑壘員出局(無論補位本壘之球員是否持球)。在此情形下,裁判員應宣告為比賽停止球,所有跑壘員應返回發生衝撞時所佔有之壘。若跑壘員以正常滑壘方式滑進本壘,則不視為違反本項規則。

【6.01(i)(1) 原註】
跑壘員未盡力去觸及本壘,而以降低肩膀方式、或以手、肘、臂推撞防守球員,即可判斷為跑壘員因偏離路徑而引起與 捕手之接觸或其他碰撞,得視為違反本項規定。 若跑壘員滑壘時腳朝前,其臀部及腿部先著地才發生碰撞,則視為正當滑壘。若跑壘員滑壘時頭部朝前,其身體先著地才發生碰撞,則視為正當滑壘。若捕手阻擋跑壘員之路徑,裁判員不應認為跑壘員違反本項規則引起不必要之碰撞。

(2)除非捕手持有球,否則不可阻擋企圖得分之跑壘員的進壘路徑。依裁判員之判斷,若捕手未持球卻企圖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徑時,裁判員應宣告或示意跑壘員安全進壘。但若依裁判員之判斷,捕手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例如,為因應傳球的方向、傳球的軌跡或彈跳,或因應由投手或趨前的內野手之傳球等。)不得不擋住跑壘員之跑壘路徑,而導致無可避免之碰撞時,則不視為違反本項規則。此外,若跑壘員以滑壘方式可以避免與捕手(或其他補 位於本壘之球員)碰撞時,即使捕手未持球亦不應被判為違反本項規則。

【6.01(i)(2) 原註】
除非捕手未持球阻擋於本壘(或未合法企圖處理傳球)並 同時阻礙或妨礙跑壘員企圖得分的進壘時,不可視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依裁判員之判斷,雖然捕手佔據本壘,但跑壘員有可能被判出局時,不可視為捕手妨礙或阻礙跑壘員進壘。當跑壘員滑壘時,捕手應盡力去避免不必要且強行的接觸。捕手不必要且強行的接觸行為有:以膝蓋、護具、手肘或前臂開始接觸跑壘 員,此類行為將受聯盟會長處分。本項6.01(i)(2)規定不適用於本壘之Force play。

中職的本壘衝撞規章則與大聯盟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