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輝縱火害9命 高院更二審認難教化判處死刑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緬甸華裔男子李國輝涉嫌在中和出租公寓縱火釀成9死慘劇,高院更二審今天認定李國輝有殺人直接故意、無精神障礙、屬最嚴重犯罪、難以教化且有再犯可能等,判他死刑,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刑庭發言人黃玉婷指出,更二審合議庭認為,李國輝有直接殺人故意,並非一審所認定的「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俗稱殺人間接故意),採信台大醫院鑑定李國輝教化困難、犯案時無精神障礙等;李國輝犯案情節符合人權兩公約所指的「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為最嚴重的犯罪程度,且無法排除再犯可能性。

黃玉婷指出,合議庭通盤考量李國輝的犯罪手段、犯後態度、檢察官以及被害人、死者家屬等均求法院判李國輝死刑的意見等,若判無期徒刑,均不足以還死者公道、撫慰生者的痛苦,因此依殺人等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李國輝於民國106年11月初,在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承租的公寓套房內,自認常聽到其他房間傳來聲音;他覺得是同鄉透過臉書群組播放聲音對他侮辱,曾向蘇姓同鄉提出警告並揚言放火報復。

李國輝在不滿情緒及報復心切下,106年11月22日凌晨自備寶特瓶,前往加油站購買汽油,當天晚間8時32分返回租屋處點燃汽油縱火逃離現場,造成9人逃生不及葬身火窟。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李國輝以極端放火方式逞自己一時之快,達應與社會永久隔離程度,依殺人罪量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也判李國輝死刑,但遭最高法院發回。

高院更一審判李國輝死刑,最高法院去年7月間認為,更一審判決有量刑理由與事實不盡相符等違誤,將案件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宣判,在押的李國輝未到庭聆判。(編輯:張銘坤)1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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