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婉鈺動手打警察 高院駁回上訴有罪定讞

前新北市議員李婉鈺被控動手打警察及觸犯強制未遂罪,一審遭判刑4個月及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新台幣14萬元。李婉鈺和檢方都上訴,高等法院今(7)日駁回,李婉鈺有罪定讞。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2017年11月28日晚間,李婉鈺藉口鄉親來訪,打電話邀約前立委張碩文飲宴遭拒,凌晨酒後到張家按大廈電鈴長達12分鐘、拍打鐵門擾鄰,鄰居制止還挨李婉鈺巴掌,警員到場勸阻也遭摑。

李婉鈺則批檢察官羅織事實,還聲稱員警對她毛手毛腳吃豆腐,因為感到氣憤才會動手,請求法官從輕量刑。檢方則認為李婉鈺在審理期間向員警道歉,事後卻改變態度,認為道歉只是虛應故事「表現不一」,以量刑太輕等理由上訴。

高院今天維持一審見解,駁回雙方上訴,全案確定。(圖/李婉鈺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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