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靖教唆勒斃男童判無期 死者家屬不服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新竹男子李靖教唆男子陳天心勒斃小六男童案,高等法院今天審酌兩男並非無差別殺人或凌虐殺人的情節最重大之罪,判無期徒刑。男童家屬無法接受,認為兩男應判死刑,將提上訴。

全案緣於民國104年5月12日,新竹一名小六男童被李靖帶回租屋處,李男趁著男童在打電腦遊戲時,指示共犯陳天心從男童後方以手臂將其勒斃;李男將男童抱至另一間租屋處,再施放水煙式殺蟲劑並服藥企圖自殺未果。

李男供稱因生活壓力想要輕生,但卻不想單獨死去,才策劃找來因打球認識的男童,要拉他共赴黃泉,並以新台幣50萬元酬謝金,誆騙陳男協助犯案。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去年7月判李男及陳男無期徒刑,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撤銷原審判決,但仍判兩男無期徒刑。

高院合議庭指出,李靖原本提議以武士刀殺害男童,並將刀交給陳天心,但陳天心不同意用刀殺害而暫時作罷,兩人為謀議階段,應不構成預備犯,原審判決有誤,因此予以撤銷。

高院合議庭指出,對於被害男童所受傷痛感同身受,男童父母痛失獨子,至今仍然無法走出傷痛,且對一般因無暇自行接送而同意小孩放學後自行返家或前往補習班的家長而言,造成人心惶惶。

合議庭指出,量刑部分,考量兩男自白犯行、罪刑相當等情形,認為兩男是針對特定男童犯罪,非所謂「無差別殺人」,不足以引起他人仿效,且以勒斃手法與以凶器所為血腥恐怖攻擊、屠殺或是凌虐變態殺人相比,較不殘暴。

合議庭說,也審酌兩男犯行不符合人權兩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犯罪」而無從科處死刑,因此判無期徒刑。

男童父親到庭耹判眼眶泛紅,不願受訪,委任律師戴愛芬則說,家屬無法接受判決結果,認為兩男應判死刑,李靖是教唆犯罪者,經請求高院鑑定結果為沒有教化可能,陳天心雖有教化可能,但他是實際犯罪者,對兒童都可以痛下毒手,應已沒有人性,因此將提起上訴。

民事求償部分,委任律師說,一審判李靖及陳天心連帶賠償男童父母各逾新台幣900萬元,因未上訴而確定,李靖名下無財產無法強制執行,陳天心則已被扣部分財產。10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