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山服務區加油站污染惹議 中油:依規定辦理

(中央社記者潘姿羽台北8日電)國道三號東山服務區加油站污染案再次引起討論,中油今天表示,並無外界所言,隱匿污染先低價投標,待整治後又高價搶標的情況,加油站租賃及轉手都須依法進行污染檢測,陳報備查,中油一切依規定辦理。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理「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東山服務區加油站」招標,96年9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期間由台灣中油得標承租,101年7月由台亞公司得標,並在台灣中油經營結束後接手。

在經營權移轉時,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移轉經營時要檢具土壤污染調查、檢測報告,並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中油表示,公司除了自行委託環境科技公司在交接前檢測合格,高公局也再委託另一家環保科技公司,並在社團法人台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協會的協力監督下,進行土壤檢測;此案是在三方見證下檢驗合格,並將結果報台南市環保局核備,完全依法、依約辦理。

不過台亞公司接手經營後,於站區發現局部污染,據以提出負擔污染請求。

台北地院於106年5月12日一審判決台灣中油全部勝訴,台亞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於107年7月31日二審改判台亞公司全部勝訴,獲判賠金額新台幣1575萬元加計利息,台灣中油不服上訴三審遭駁回,全案定讞。

中油表示,各審法院對於加油站土壤污染責任見解迥異,台灣中油尊重法院判決結果,並已完成污染費用負擔。

中油也說,中油101年及107年兩次投標,均參考當時經營環境及市場狀況訂定投標價格,而且身為國營事業,一切作業以公平、公開、公正為準則,絕無外界指出101年以低價故意讓競爭對手得標,6年後待整治完成後,再以高價搶標經營權的事情;政府對於污染防治皆完備法律規定,中油依相關規定辦理,對於外傳不實情事,必要時將依法訴追。(編輯:黃國倫)109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