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分局之亂僅「他」被起訴!北檢偵辦過程全曝光

松山分局之亂共3人遭起訴。(圖/TVBS)
松山分局之亂共3人遭起訴。(圖/TVBS)

台北市警松山分局教官楊忠蒞上月16日凌晨2時許因酒後與人爆發衝突,遭10名四海幫黑衣人追打進中崙派出所,過程中甚至比出中指惹怒對方,導致所內椅子、電腦遭砸毀,然而警方事後不僅沒追究還刪除監視器影像,引發外界質疑關說、包庇犯嫌等,經過兩週調查,台北地檢署今(11)日上午宣布偵辦終結,中崙所所長許書桓、巡佐傅榮光依滅證罪緩起訴,砸毀電腦的徐姓男子依毀損公物罪起訴,至於涉縱放人犯的副所長顏敏森及其他9名被告則不起訴,詳細偵辦過程也曝光。

黑衣人衝進中崙派出所。(圖/TVBS)
黑衣人衝進中崙派出所。(圖/TVBS)
松山分局之亂偵查結果出爐。(圖/TVBS資料畫面)
松山分局之亂偵查結果出爐。(圖/TVBS資料畫面)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全文如下:

臺北地檢署偵辦松山分局事件被告許○桓等13人涉嫌湮滅證據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認定之事實

一、糾紛起源:徐○、王○強、凃○廷、徐○、曹○、何○宏、陳○鵬宇、林○億、林○辰、許○杰10人,於民國110年4月16日凌晨,在位於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55之1號之酒吧飲酒,嗣於同日凌晨2時許,陸續至酒吧外騎樓抽煙、聊天,於同日凌晨2時15分許,任職於松山分局督察組擔任教官之楊○蒞與友人餐敘後,帶有酒意沿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徒步欲返回松山分局,途經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與北寧路口時,因見到徐○等人在對面之上開騎樓處聚集並高聲喧嘩,乃出聲喝叱,並以穢語辱罵,要求徐○等人小聲一點,勿擾人安寧。詎徐○等人聽聞後心生不滿,且誤以為是在附近施工之工人在挑釁,因而群起奔跑穿越南京東路欲找楊○蒞理論,楊○蒞見狀乃奔跑返回中崙派出所,認為派出所值班同仁當會阻止並勸離追逐者,遂立即搭乘電梯返回8樓寢室。

二、民眾進入中崙派出所並砸毀電腦螢幕:王○強、徐○、徐○、曹○4人見楊○蒞跑進中崙派出所,亦依序尾隨進入(時間約為當日凌晨2時15分44秒起),徐○進入中崙派出所後,氣憤之下隨手將值班台前之紅龍柱推倒(未損壞),值班員警蕭○宏、陳○勇不知究竟發生何事,但見多人闖入乃立即自值班台起身制止、勸阻徐○等4人,並詢問發生何事,然徐○、曹○均不予理會,仍跑進走廊欲找楊○蒞理論,備勤員警楊○陞聽見吵鬧聲亦步出辦公室查看,見曹○已追趕楊○蒞至走廊,遂快步前去制止,並在走廊內側成功攔住曹○,而徐○則在走廊前端即遭蕭○宏攔阻。另一方面,王○強因見徐○在派出所內情緒激動、大聲咆哮,乃環抱住徐○試圖安撫,員警陳○勇本同在一旁勸阻,見王○強已制止徐○,乃至走廊內查看。嗣王○強見徐○情緒稍微平和後,乃將徐○鬆開,然徐○仍因未能找到楊○蒞理論而氣憤難耐,遂走至值班台前舉起一旁之鐵椅,砸向值班台上由值班員警蕭○宏職務上所掌管且用於查閱相關資料、辦理公務之電腦螢幕(時間約為當日凌晨2時16分6秒),致令該電腦螢幕掉落地面後,造成外殼因而破損且無法正常顯示影像而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值班員警蕭○宏及中崙派出所。

三、中崙派出所員警等人制止民眾:於同一時間,在1樓寢室就寢之中崙派出所副所長顏○森正因為聽聞外面有吵鬧聲,而起身外出查看,見徐○在值班台前咆哮,隨即上前制止並扣住徐○的頸部,將其架至牆邊安撫,徐○遭顏○森控制後並無任何掙扎、反抗,亦未再繼續咆哮,王○強見狀遂上前請求顏○森將徐○鬆開,然顏○森不為所動。此時,何○宏、許○杰、林○辰、陳○宇及林○億5人亦依序進入中崙派出所查看,凃○廷則站於門邊要求全部之人離開,而徐○在走廊前端經蕭○宏及陳○勇勸阻後亦步出走廊至大廳一側,曹○則經由楊○陞自走廊內側拉出至大廳。顏○森、蕭○宏、楊○陞及陳○勇等人一面勸阻、一面試圖瞭解徐○等人進入派出所內之緣由,然王○強等人情緒依舊激動,場面仍十分混亂,陳○宇、林○辰、許○杰及林○億試圖將王○強勸離、另請求顏○森鬆開徐○,顏○森因見徐○情緒緩和且已未再咆哮遂放開徐○。

四、民眾離開中崙派出所:眾人仍持續爭吵,但因凃○廷持續在門邊要求眾人離開,何○宏乃走至門口等待,林○億則先行步出中崙派出所。此時,徐○又走至值班台前,再度拿起鐵椅,然旋遭陳○宇勸阻後拿走輕放回一旁,但因徐○仍持續咆哮,何○宏遂上前勸阻並拉住徐○,試圖將徐○拉離,但徐○仍起腳踢落置放在值班台旁辦公桌上之防疫宣導告示牌(未損壞),凃○廷復持續站立在門邊強烈要求王○強等人離開,何○宏因此強行將徐權推出中崙派出所,曹○、徐○則跟隨離開。隨後,蕭○宏拉住王○強,而陳○宇、林○辰、許○杰及楊○陞、陳○勇、顏○森等人則包圍推著王○強離開中崙派出所(時間約為當日凌晨2時17分20秒)。

五、湮滅徐○等人在中崙派出所內行為之影像證據:許○桓於當日上午8時許,到中崙派出所上班後,顏○森隨即向其報告上情,並告知民眾已經承諾將賠償損壞之電腦螢幕,許○桓遂與顏○森一同前往監視器主機前欲調閱監視器畫面以查看實情,但因不太會操作設備而作罷。嗣於同日晚間7時6分9秒許,傅○光進入許○桓之辦公室內,告以「教官的這件事,他們都沒有處理,又沒有移送,會不會有影響?把影像處理掉」等語,許○桓聽聞後,認為事件已經結束,且顧及教官之顏面,及同仁將民眾驅離後未就設備損壞部分辦理移送,擔心影像若外流將有所影響,竟與傅○光共同基於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犯意聯絡,將監視器主機鑰匙交給傅○光後,隨及於同日晚間7時7分19秒許,一同步出所長辦公室至監視器主機前,由傅○光操作將上開徐○等人進入中崙派出所後砸毀電腦螢幕等影像予以格式化(結束時間約為同日晚間7時8分58秒),藉此湮滅關於徐○之刑事犯罪證據。

●偵查結果

一、被告徐○:係犯刑法第138條之毀損公物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毀損公物與毀損器物等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毀損公物罪論處,認應提起公訴。

二、被告王○強、凃○廷、徐○、曹○、何○宏、陳○鵬宇、林○億、林○辰、許○杰9人:被訴妨害公務及妨害秩序等罪嫌部分,犯罪嫌疑不足,應為不起訴處分。

三、被告許○桓、傅○光:係犯刑法第165條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罪,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四、被告顏○森:被訴縱放人犯罪嫌部分,犯罪嫌疑不足,應為不起訴處分。

●具體理由

一、被告徐○:被告徐○坦承不諱,核與被告顏○森之供述;被告王○強、凃○廷、徐○、曹○、何○宏、陳○宇、林○辰、許○杰及林○億9人之供述及證人楊○蒞、蕭○宏、楊○陞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職務報告3份,檔名:「南京東路4段與健康路口東側中央分隔島」、「南京東路4段與北寧路西側中央分隔島」、「中崙所大門」、「中崙所大廳」、「中崙所走廊」、「許○桓走進辦公室」、「許○桓在外面」、「傅○光走進1樓」、「傅○光走進辦公室」、「傅○光在所長室」、「傅○光與許○桓操作」、「操作完畢」等監視器影像檔案暨所附監視器畫面光碟、勘驗筆錄3份、勘查採證照片29張、電腦螢幕損壞照片2張、勤務分配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徐○有犯罪嫌疑,應提起公訴。審酌刑法第138條之毀損公物罪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不思理性處理糾紛、尊重公權力,竟憑藉人多勢眾進入派出所後,持派出所內之鐵椅砸向值班台上員警職務上所掌管且用於查閱相關資料、辦理公務之電腦螢幕,所為實屬不該,然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年僅21歲,且無刑案紀錄等一切情狀,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二、被告王○強、凃○廷、徐○、曹○、何○宏、陳○鵬宇、林○億、林○辰、許○杰等9人:被告王○強等9人進入中崙派出所之主要目的係為找楊○蒞理論,其中固有在現場以大聲叫嚷、咆哮或喧嘩之態度,要求找出辱罵其等之人等情形,然均未有對值勤員警或公署施加任何強暴、脅迫或辱罵之行為,除經被告王○強等9人辯述在卷外,復經被告顏○森供述及證人蕭○宏、楊○陞結證屬實,並有監視器畫面暨勘驗筆錄可稽,難認被告王○強等人有何強暴、脅迫之行為。又中崙派出所內值班台之電腦螢幕係被告徐○在情緒激動下動手砸毀,與被告王○強等人無涉,亦經被告徐○供述屬實,參以被告王○強等人進入中崙派出所後,復有相互安撫情緒或勸離之舉動、被告凃○廷更僅站立在門口持續勸喊被告王○強等人離開並未進入,被告王○強等9人更於96秒內全數離去中崙派出所等情,自難認被告王○強等9人間與被告徐○就毀損電腦螢幕之行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而涉有妨害公務、毀損公物及妨害秩序等罪嫌。

三、被告許○桓、傅○光:檢察官於110年4月28日下午第一次訊問被告許○桓、傅○光2人時,其2人即完整供述湮滅證據之客觀細節及主觀犯意,且刑法第165條之湮滅證據罪為最重本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茲審酌被告2人身為執法人員,為迴護同仁竟知法犯法,本應非難,然其2人無刑案紀錄,服警職以來,平日表現認真負責,歷年考績均為甲等,更迭獲嘉獎表揚,且被告許○桓業經服務機關行政懲處記過1次,被告等人經此司法偵查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況國家培養警職人員不易,認均以緩起訴為適當,以勵自新。

四、被告顏○森:被告顏○森上前制止被告徐○並扣住其頸部,將其架至牆邊,係為制止被告徐○繼續咆哮,且被告徐○亦供稱被告顏○森將其制止後,並未表示已將其逮捕等語,是被告顏○森在短暫之時間內無法判斷被告徐○之行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僅對被告徐○施以強制力制止而非予以逮捕,其後徐○情緒稍微和緩後乃鬆開並讓被告徐○離去,自難認有何刑法第163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於其逮捕、拘禁中,故意縱放之情形。被告顏○森在尚未全盤掌握緣由,無法立即判定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且所內當時僅有4名員警等人力不足之情況下,為維護駐地安全,立即對被告徐○施以強制力制止後,並將被告徐○等10人驅離至派出所外,而未立即予以逮捕、移送,其處置難認有何刑事不法。至於顏○森是否涉有行政疏失,宜由服務機關調查後處置,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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