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事件後,補習班狼師減少了嗎?

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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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騰思潮》授權全文

作者:王如玄 / 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

7年前,一件令人哀傷無比的林奕含事件,讓我們看見在補習班的不堪生態,及多少年輕學生無辜地成了性侵害被害人,不論是生命的殞逝或終生的傷痛,都讓我們正視到學校以外的另一個教育環境是多麼不安全的學習環境。悲痛血淚事件促成了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的修法,7年修法過去了,看到基隆市中正區一家私立文理短期補習班的狼師事件,不禁令人擔心類此事件究竟還有多少黑數?補習班學子的人身安全真的已獲得保障了嗎?

11月20日是國際兒童權利公約35周年,也是臺灣兒童權利公約法施行滿10周年;11月25日是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25周年。尤其經過去年臺灣的#ME TOO事件後,讓我們重新回顧曾因不幸事件的修法落實了多少?又有哪些法律漏洞值得我們關注,並再次啟動修法工程?

民國106年「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第9條規定,明定補習班教職員工都必須揭露其真實姓名。為了保障學生安全,補習班申請立案或人事異動時,均應附上教職員工名冊及警察刑事紀錄等證明文件讓地方主管教育機關核准。同時將性侵害雖未經判刑確定,但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等情事,也一併納入不適任補習班之教職員工、負責人範圍。法條也明定,補習班相關人員如果知道有性侵害、性騷擾發生,應向有關機關通報,杜絶不適任人員進入補教業。

這些看似填補補習班狼師漏洞的法律,為何仍屢見補習班性侵害、性騷擾學生事件,尤其是對未成年人的傷害,除了修法後的落實執行成效有待監督外,對於補習班防治性侵害、性騷擾責任仍有多少缺漏,亟待修法予以補強?

補習班作為一個提供服務之場所主人,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有防治性騷擾之義務,應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設立專責申訴管道,並應於知悉有性侵害、性騷擾情形時採取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協助被害人申訴、保全相關證據、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並檢討所屬場所安全,且應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但實務上常見補習班以營業為目的,縱或學生反應有性騷擾事件亦常常視而不見任令事態擴大。我們想要問,補習班已確實依法執行了嗎?主管機關有確實稽查嗎?又縱然稽查到補習班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依現行法亦只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裁處區區新臺幣二萬元,然後出事的補習班繼續開門招收學生,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的結果真的能發揮嚇阻效果保護學生嗎?

民間過去倡議能以補習班同樣是受教環境,維護受教學生人身安全的思維,強化補習班機構的責任,尤其是以未成年為招生對象者,應將其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完整建構友善安全的教育環境,包括中央主管機關應對補習班訂定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場所安全規劃、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教職員工生間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性平事件之標準處理機制、通報、程序、救濟方法。另應規範補習班在知悉性騷擾事件時即應採取必要之處置,並應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且依其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等各類專業服務,以保障未成年人之人身安全。又主管機關於補習班處理性平事件時應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以糾正。

可惜的是最後修法時仍僅將補習班性騷擾事件劃入性騷擾防治法範疇。在今年38性平三法修正施行後,除了行為人有所屬軍公教單位,軍公教雇主對其員工性騷擾仍有處理義務外,僅剩下場所主人責任之規範。換言之,性騷擾防治法主要目的是對行為人處罰,獨漏補習班自身應擔負的機構責任。隨著隱形的補習班性侵害被害人增加,補習班收取高額的學習費用,理應擔負起建構安全學習環境的責任,實應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要求補習班建置友善的學習環境,及對性騷擾案件的標準處理機制。

另外的修法途徑,則是再次啟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的修法,重新檢視補習班責任不足之處予以重新建構,尤其是加強補習班對其工作人員及場所之責任,於知悉其補習班內發生性騷擾事件時即應比照學校性平事件規格採取有效糾正補救措施,如有違反並應比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當補習班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對未成年人有性騷擾行為時,除處行為人罰鍰外,並應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並得依情節輕重令補習班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如此始能期待補習班真正重視性騷擾事件負起責任,而不單單只是對行為人之制裁而已。

補習班狼師無所不在,面對問題,提出修法,保護在任何學習環境的所有人,政府責無旁貸。盼能放下口號治國,正視每個人最基本的人身安全,永遠是施政應該最優先照顧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