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怎麼臺灣已是「自由經濟失落之島」?

最讓臺灣社會莫大錯愕又重大挫折感的是,蔡英文政府信誓旦旦的「拚經濟」,兩年多下來,竟然事實是全面性「拗經濟」,把本大有活力氣勢的臺灣自由經濟,拗作成困頓頹退的自閉自鎖社會主義經濟,盡是苦了所有臺灣人民。

把臺灣自由市場經濟違拗成為黨私禁臠經濟

過去兩年來,國內外的雪亮眼睛都已清楚看到,蔡英文政權所謂「拚經濟」的說法與作法,從來就不是想要把臺灣經濟搞活搞起色,也不在於想要把臺灣經濟吸引力與對外競爭力真正作強作高作出色,而是祇想把臺灣自由開放市場經濟,違拗成為大鍋飯共產主義經濟,或更直白成為「民進黨人自私自擁的禁臠經濟」。

蔡英文政府欲將臺灣自由市場經濟違拗成為民進黨一黨之私禁臠經濟,其主要採取的兩大戰略作為方式,一是將份額比重高占89%的民間私有經濟部門,從根本徹底予以「社會化」乃至「公共化」,而滅絕自由開放市場經濟在臺灣的火苗甚至於火種,二是極度偏鋒擴張「國公營事業」定義範圍領域,全方位掠奪民間私有財產權成為「公有」或「公用」的「各級政府附隨資產」,執政黨人得以「用合法途徑」堂而皇之「非法入侵」霸占權位錢櫃,使這些違憲掠奪而來的「偽政府資源財產」,都因此實質成為「真民進黨產」或「黨人家私資產/黨私事業」。

自由開放私有財產體制慘遭支解閹割破毀

私有財團體制民間部門的堅實壯大,是全世界自由開放市場經濟國家社會,能夠強盛繁榮富足的絕對必要條件;可是自從2000年以來,私有經濟部門在臺灣正面臨存亡絕續的瀕危時刻。

比較確切的說,是在政黨輪替的極左派執政偽民主帝制的顯身以及越來越發偏執激越社會民粹的交相威逼之下,私有經濟體制在臺灣已經事實就要根本覆亡;最顯而易見的趨勢是,共產主義經濟體制已全面加速度積極取代了,既往70年時間在臺灣社會,才在兩蔣時代好不容易建構起來,且已具備相當國際競爭力與吸引力的「臺灣特色自由開放市場經濟體制」,已經慘遭支解閹割破毀。

首先回顧檢視一下,自由市場經濟與共產主義的發展及其意識形態理念差異,作為參看臺灣變局的底蘊狀況。

「社會化」政策措施摧毀市場經濟個人主義傳統

人類社會經濟體制類別是由治國意識形態來決定。現代經濟發微於18世紀中期的自由市場經濟,以自由開放的市場需求來決定一個國家社會的經濟生產供給,自由企業則在倫理道德約束下,永續維繫開明理性運轉。

19世紀末韋伯所啟開的「現代資本主義經濟」,確認了私有財產與利潤動機,才是真正驅動國家經濟發展進步的核心力量。

而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思維,則是發軔於法國大革命之後的19世紀初,主要係針對產業革命帶來工廠經濟制度,所引申出來階級所得落差與社會貧富差距現象的大「反動」,也事實上是針對自由市場經濟個人主義傳統的一大「反動」,並開始積極強調「集團意識」與「集團利益」追求,對國家與個人的重要。

19世紀中葉馬克思共產主義經濟體制的倡議,可謂是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一種最為極端化類型,共產主義經濟思維肯定唯物論是社會文明前進的唯一動力,唯有用階級鬥爭乃能解決「所得落差」與「社會貧富差距」,在論旨上與自由市場經濟及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的不同:主要就在根本否定個人主義的私有財產制,而主張全面性國家資本主義社會經濟體制;其次是以「絕對大政府」對應於自由市場經濟體制的「越小政府是越好的政府」的社會治理型態;其三是,共產主義經濟思維肯定的是「勞動力才是社會經濟成長發展的唯一貢獻者」,在自由市場經濟體制所認為關鍵支柱的資本、知識與創新,反被視為「勞動貢獻」的剝削者。

臺灣私有經濟慘遭綠色恐怖魔爪攫奪

臺灣既已完構自由市場私有財產經濟體制的破毀,主要顯現在近二十多年間,公開明顯化的「政府行動」以及「公權力變形扭曲運作的新策略方向」,所崛興的莫大轉變上:首先是,私有財產制在「被強制自願式剝奪」或「遭遇直接掠奪」或「所有權之局部或全部充公/收歸國有」或「所有權之強迫社會化與公共化」等高度不正義的「轉型正義」措施淫威下,遭遇到形形色色的扭變、摧毀或覆滅;其次是,政府公共部門對民間部門的組織運作乃至例行性事事物物之營運管理,都全面性高度深化介入、干預;其三是,藉由違憲違建的新法制暴力,予以直接轉型或扭變「產業經濟主體執行機構」(及工業企業公司組織)的本質屬性,甚至扭變,或動用非公司法的「惡質行政法規」,橫暴轉換「民間私有財產所有權」。

就在這短短兩年時間,坐天治國掌政的蔡英文,已然透過財政部的稅法改制、經濟部的公司法全面大修正、勞基法關於董事會組成及剛性分紅保障勞工福利,以及金管會「公司治理」規約方式,正式全面改造了國家產業經濟執行機構主體(公司企業)的屬性本質,乃至改造其既定獨立自主性的營運經理框架,一方面根本摧毀了臺灣個人主義私有財產制的肌理基礎,一方面不啻動用「公權力暴力」,完全剝奪民間私有經濟的經營管理自主權。

20181025-金管會主委顧立雄25日於財政委員會備詢,回座前請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自重。(顏麟宇攝)
20181025-金管會主委顧立雄25日於財政委員會備詢,回座前請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自重。(顏麟宇攝)

圖為金管會主委顧立雄25日於財政委員會備詢。(顏麟宇攝)

私營公司在臺灣竟然是「集體社會準公共財組織」?

如此作為方式,當然絕對惡劣扭變臺灣社會原本極其良好的投資營運環境條件,同時嚴重打擊國人企業家精神與創業投資意願,使「根留臺灣」「永續經營臺灣」的可能性與可行性,在臺灣全面蕩然淪喪。

從2018年公司法大翻修行動中,將自由市場經濟的「純民間私有財產/組織」180度改變屬性定位成為共產主義經濟社會才有的「集體社會準公共財組織」,真可謂是一大世界級石破天驚的「臺灣經濟大革命」。

舉世自由市場經濟社會國家的經濟發展營運「根本大法」,無非基於「公司法(Company Law)」或「股份有限公司法(Corporation Act)」,幾乎所有自由民主市場經濟國家的公司基本法,其開宗明義的第一條,一定都會清楚明白肯定列述「公司乃私有財產制下以營利為目的法人機構(entities)」;但是在臺灣社會,2018年8月1日公布實施的「中華民國公司法」,第一章第一條條文,在最近一次超級大修法程序中,已經被三讀完成立法而變成:「公司應該以增進公共利益善盡社會責任的社團法人」。

無異將民間私有財產權強制「半充公」或「局部充公」

回頭再看看2018年8月1日以前的公司法第一條,僅有明快簡要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大體上,如此規範確與全世界自由市場經濟國家社會一般公司基本法規定,其實已然是相互一致而且完全接軌的;但是,此次大修法之後,卻增訂了第一條第二項:「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同時更在第四條之後,也增訂了第二項規範:「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權利能力。」

此次公司法第一條及第四條修訂,其所實質代表的政策意涵就是,凡是在臺灣經濟社會組織、登記、成立的社團法人,不論其為本國公司或外國公司,一律都不得再唯一以「營利為目的」,而應該要依準於在中華民國「包括公司法以外的」所有法令規定與商業倫理規範,類同於「公有公營事業」與「社會企業(social corporations)」的屬性使命與功能任務「應該都要以增進公共利益及善盡社會責任」作為其「營利目的」之剛性侷限。

大肆掠奪民財建立臺灣型「偽國家資本主義」

這種硬性將自由市場主義經濟的「私有財產制營利為目的組織」用法制手段,予以強制「社會化」與「公共化」,成為「準國家資本主義(pseudo state capitalism)」或者「偽國家資本主義(assumed state capitalism)」的作法,無異就等同是將民間的「私有財產權」強制給「半充公」或「局部充公」成為國家社會的公共資產,這在一般正常自由民主市場經濟社會政府是絕然不會如此硬著頭皮猛幹的事。

如此高度左傾社會主義或根本就是共產主義經濟體制的治國策略作法,還怎麼能夠保證民間資本會放心寬心、用心在臺灣創業、投資、營運?如何能夠讓民間私有經濟部門可以在臺灣存續,「根留臺灣」、「永續經營臺灣」?

為了掠奪民間私有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在公司法第一條及第四條強加第二項規範條款之外,同時以「加強公司治理」的美名,(事實上是為了將政府公權力深化介入干預民間私有才之所有全運作控管),而針對企業統理(corporate governance)的權力主體機制「董事會」組織,進行變性變質大手術:

以人事權方式「強制黨人化」置入民間私有財產組織

第一是,用「社會化」及「公共化」方式,強制稀釋「董事會組織成員成份」原本市場經濟社會公司法制規定,董事必須是由具有投資人身份的股東,依其持股多寡或連結規模大小乃得被選任為「持有公司統理權governance」的董事,但是依照新修訂公司法,及勞動部勞基法、金管會上市櫃公司「公司治理」規範,(甚至所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主管機構的單行法規),硬將傳統私有經濟社會「純粹投資人身份的董事席次」予以強加抑制,剛性增訂「毫無投資持股第三者」得以成為異形入侵式的「獨立董事」「公益董事」「勞工董事」「女性董事」等等,完全類同於共產主義(或極端社會主義)國家獨有的「黨委書記」席次,而這一類型「毫無投資持股第三者董事」席次人數,甚至可以高佔總席次三分之一以上,且這些「根本是外來入侵的無股權異形」,竟在董事會運作中擁有「絕對否決權」,從根本「百分之一百」摧毀掉民間私有財產權「獨立自主權」,也等同於是完全否定了民間私有財產權人才可以擁有的「完全獨立自主決定自有財產利用、配置、經理、處份的所有權人權」的普世法則。

異形入侵摧毀了民間私有財產權的「獨立自主權」

第二是,否定並破毀了,「所有權人代表人(即董監事)」久任/長任之永續性,主要是此次公司法修訂中,增加了所謂大同公司條款(新公司法第173-1條;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方式,胡濫削除董事會職權)。民間私有財產制的公司董事任期永續性,既被破除,則「家族企業」在臺灣經濟社會中可能從此絕續;也同時將組織結構化的民間私有財產所有權的掌控能力,根本被政府掠奪破毀。

第三是,公司利潤分配權的橫遭剝奪,使非出資人或非投資人也得「一定比例」剛性強制分取「紅利」「資本利得」。尤其是在勞基法中,剛性規定既已定時定制定期取得工作酬勞的「員工」,卻仍然得以固定比例「分紅」及享有共同決定公司財務分配決策權;這其實根本就是唯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才有可能享得的權力,但在今天臺灣社會,竟然也如此入法成真。

在這樣情境條件之下,無論本資外資的投資人及企業家精神,又怎麼可能還會繼續留駐在臺灣呢?

另類「民財充公」的「綠色恐怖」手段

至於新近為能順利「五鬼搬運國庫資產」一併「惡性掠奪民財」,而動惡念擴張「國公營事業」定義範圍,侵吞公私兩大部門資產,終致都變成「真民進黨產」或「民進黨人家私資產/黨私事業」的違憲違法劣行,更令全體國民髮指忿恨。

最近當家主政的民進黨蔡政府,又在公司法、金融法規及勞動法規之外,從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國家體制遺緒的「國公營事業法制」中,想方設法加碼找到可以加速全面性滅絕臺灣私有經濟的「軟硬兼施」的「民財充公」或「企業公共化」新捷徑,其實是非常令人嫌惡至極的另類「綠色恐怖」手段。

20180727-選委會召集人陳明文。陳明文(龍德成攝)
20180727-選委會召集人陳明文。陳明文(龍德成攝)

民進黨立委陳明文提案把更多企業納入國營企業管理之列。(龍德成攝)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018年10月22日排審《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修正案,研議綠色立委陳明文、王定宇、徐永明等人提案,大力擴張政府對民間企業的轄治統理範圍,不啻是創造出「臺灣版國進民退」惡政,大肆掠奪民間私有財產事業的「經濟型綠色恐怖」新行動。綠色完全執政下的「民進黨立院局」正要併案審查的修改《國營事業管理法條例》第三條提案,共有三個侵奪民財戰略重點:第一是增訂「政府出資超過新台幣10億元且政府資本超過20%者」仍然必須列入為「國營事業」,成為政府(實則是綠色黨人)實質完全掌控的禁臠「附隨組織」;第二是增訂「政府資本之計算,除政府直接持有股份外,政府轉投資、再轉投資間接持股應合併計入」,極度大幅度擴張可綠色禁臠「附隨組織」的數量與範疇;第三是增訂「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者,應有3年以上與該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相關專業背景、學歷或經歷」的「異形入侵」人事規定,方便可隨意增擴大指派各三山五岳「綠色黨人」的進駐分食企業資產。

自由民主市場經濟社會的真覆亡

倘若這些綠委主張提案獲致修法通過,光是經濟部所屬主要大規模「國營事業」中油、台電、台糖等轉投資事業,就立即要增生出至少38家可納管國營事業;倘若再納計其所轉投資事業,光是經濟部所屬,不包括其有注資的財團法人在內,初估就要另外爆增至少73家「新生國營事業」。而在經濟部以外的財政部、交通部、內政部、國發會、退輔會等中央部會機關暨所屬,再加上地方政府的投資、轉投資機構組織,全都因此變成為國營事業之類的可綠色禁臠「附隨組織」,則在臺灣,還有多少是純粹民間私有財產的「真正私有自由經濟部門企業」呢?

這些未來「可能是真金也可能是假銀」的新生國營單位,其有錢有閒高管人事,乃至起碼份額的董監事,都將是屬於「官派的職位」,自然而然就變成執政黨綠色政府的「附隨組織」,一應聽命於女皇的予取予求。屆時光是董總人事的官派,未來會橫空增生出至少1,000位以上「吳音寧們」、「管碧玲親友們」、「綠營官二代們」、「凱達格蘭學校校友們」、「小英基金會青年軍們」的綠色黨人,個個都非常「德不配位」地紛紛擔任起「國營事業單位董事長、董事、總經理」,權錢吃相之難看,必然更甚於現下狀況,更令社會噁心透頂、不忍卒睹!

如此一來,號稱是自由民主市場經濟社會的臺灣,與共產主義經濟國家何異?(推薦閱讀:林建山專欄:絕對民粹治國,領袖當然無能領導臺灣

*作者為財團法人環球經濟社社長兼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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