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蔚山判賠大同22億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工商時報【沈美幸╱台北報導】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原本遭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總計需賠償22億元,昨日出現戲劇性變化,最高法院昨日做出廢棄台灣高等法院之原判決,讓林蔚山的董座保衛戰獲得初步勝利。 大同昨日晚間也發布重訊表示,大同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 林蔚山遭投保中心控告涉嫌挪用公款金援通達國際,造成大同虧損,高等法院原本判決林蔚山必須賠償22億元;今年8月更一審更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重判林蔚山8年、沒收犯罪所得13.5億元且併科罰金3億,還查扣林蔚山位於台北市4筆土地,以及大同、中華映管兩公司股票。 最高法院昨日判決文中提到,台灣高等法院以尚志資產給通達之貸款尚餘6,899萬1,000元未清償,何以按持股比例48.566%計算大同所受損害為3,349萬9,270元?原審並未說明理由。林蔚山行為究竟有無造成大同96-99年投資損失達17億?尚志以1元投資通達、大同借貸尚志投資,就認定大同有損害,不無可議。最高法院判決文中提到,有關大同增資股款、以及溢價發行新股股款匯入尚志投資,原審「逕認是借貸,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違背對大同公司之忠實及注意義務」,不無認作主張事實之違法。 99年3月通達董事會決議停業,後續如何償還銀行款項,經與銀行溝通及律師建議,為避免影響集團債信,由原本就是連保人的尚志投資代償。原審未加審究,遽認尚志投資上開行為係林蔚山指示而為,為不利之判斷並有可議。基於上述理由,廢棄台灣高等法院之原判決,並發回重新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