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的「特別權力關係」真的被打破了嗎?

圖片來源:公視影集《返校》劇照,中央社
圖片來源:公視影集《返校》劇照,中央社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屏東一所高中的教官與學務主任等人,在期末考的期間以「內務檢查」的名義到宿舍檢查,雖然校方宣稱「只有用眼睛看」,但卻有多名學生發現行李箱有被開過,甚至連內衣褲都有被翻動的痕跡,引發學生強烈反彈。學校的所作所為學生都必須要遵守嗎?我國大法官又是怎麼認為的呢?

過去校方與學生具特別權力關係

雖然憲法規定基本上國民都享有自由權利,國家如果要對人民的權利進行限縮就必須「依法有據」,也就是要符合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而對於國家所造成的侵害人民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做為救濟手段。

但是,仍有些特定的人民基於特別的法律原因,必須對國家有高度的服從關係,例如軍人或受刑人,因為盡義務而入營服役、入罪服刑等等理由而需要受到政府的特別控管,這就被稱為「特別權力關係」。

在特別權力關係下,國家對這些人民指揮管理的權力並不需要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屬於一種國家高權的優越支配,因此也無從適用行政爭訟進行救濟。而學生基於義務教育進入學校、屬於學校內部的成員,只要乖乖聽從學校給予的教導就好,所以過去一直認為兩者間也屬於特別權力關係。

大法官怎麼說的?

不過隨著時代的演進,大法官對於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特殊關係也開始有所鬆綁。第一次有相關的解釋是在民國84年時所做出的第382號解釋,大法官認為若有「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之處分,像是退學,學生就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但為尊重學校的專業、實現教育之目的,只要沒有影響到學生的受教育權,大法官認為只要透過校內的申訴程序就已足夠。

到了民國100年大法官做出第684號解釋,更進一步增加學生得以提起行政爭訟的範疇。基於維護「大學自治」的原則,大法官認為不論公、私立的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除了可能侵害學生「受教權利」外,也有可能會侵害到其他憲法的基本權,例如一般人民地位所享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等。即使不是退學等處分,大學生仍可以提起行政爭訟。但既然是以「維護大學自治」為目的,所以中小學生並沒有適用第684號解釋之權利保障。

中小學生的相關權利直到民國108年做出第784號解釋後才獲得提升,此時大法官認為學校所作的處分有可能會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之原則,各級學生都應該可以就所受之侵害提起相應的行政爭訟程序救濟,沒有特別限制的必要。

都2021年了,教官還在耍威權?

大家都知道除非有急迫情形,連檢警都必須要有搜索票才能進屋搜索。但屏北高中教官搜查學生宿舍竟然只以「內務檢查」為由就可以任意妄為,真是好大的官威。教官身為軍人並不具有依法搜索的權利,卻擅自進入學生的生活住居所進行搜索、已經侵害了隱私權與居住自由,該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307條之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7 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教官身為軍人卻出現在校園中,其實就是威權時代為了管制學生的言行所創設的職位,教官所擔任的威權角色以「軍事管教」的強硬風格管理、維護校園秩序,但這其實對標榜自由人權的台灣是極大的諷刺。身為威權體制的象徵,教官應該要退出校園,準確點來說,從一開始就不該出現在校園之中!

雖然學校與學生間在法制上日漸脫離「特殊權力關係」,但是在學校的教育實際上卻仍然充斥著這種傳統觀念,除了上述提到的事件外,日前也發生因為學生加穿「不符合校規」的禦寒衣物而遭到斥責、甚至被記警告等情況。雖然法律規定有所修正,但我們到底還要花多少時間才能夠徹底排除掉這種傳統的威權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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