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因疫情自主停業 勞動部:仍須給付勞工薪資

全國疫情三級警戒,特定場所強制關閉,勞動部今 (15) 日說明,停業期間的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如要求員工幫忙清消、整理,也要支薪;至於有部分業者自主停業,根據勞基法規定,仍須依照原約定的工資給付勞工。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如因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布特定場所關閉而停業,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的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

不過,雇主如果在停業期間,請勞工協助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該期間如遇原約定的例假及休息日或休假日,依勞基法第 39 條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此外,非屬指揮中心或經地方政府要求停業的特定場所,有部分雇主自主停業,近來也引發許多勞資爭議,勞動部表示,自主停業期間仍要依照原約定的工資給付勞工。

勞動部建議,企業可採彈性上下班、分流上班機制,或使勞工遠距工作,讓勞雇雙方受疫情影響的衝擊降至最低。部分事業單位如只需保留部分人力辦公,在兼顧內部管理之公平原則下,可採輪流出勤方式,進行內部人力調整。

然而,雇主採行各項措施,如有涉及勞動條件的變更或調整,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才能實施,不得強迫勞工請 (休) 假、片面變更勞工工作時間或減少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