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殺小隊長 毒犯李國麟判無期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1日電)男子李國麟槍殺台南市警察局白河分局偵查隊前小隊長林宏星;最高法院維持前審認定,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根據判決書,林宏星和3名員警去年4月12日持搜索票前往李國麟位於台南市官田區的租屋處緝毒,遭李國麟隔著房門開槍射擊,林宏星左胸中彈倒地,送醫不治;李國麟左腹及左大腿各中1槍,治療後出院。

李國麟於法院審理時稱,不知道外面是警察,以為是仇人,開槍只是想嚇跑仇人,沒有殺人的犯意,本來是要對水泥門柱開槍,但因為緊張射偏,才會打中林宏星。

台南地方法院調查發現,林宏星等人前往李國麟的租屋處時,已表明員警身分,且依筆錄內記載2人對話內容,李國麟並非是確認仇人身分,反而是以要穿衣服或質問對方是否持有搜索票等,拖延時間。

法院認為,李國麟的租屋處位在2樓,若想避免被逮捕,大可跳窗逃逸,但他卻不惜與警方一戰,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痛斥李男心態凶狠,令人髮指,依殺人等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認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對「情節最重大之罪」才可判死,再三審酌李男前科素行、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等,認為非情節最重大之罪,也非無教化遷善的可能,改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

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10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