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桶屍 嫌重判19年4月、17年8月

109年4月2日中午,有怪手司機在高雄橋頭區捷運橋頭糖廠站旁空地,挖出一個大型塑膠桶,並在裡面內發現一具未穿衣服的屍體,檢警循線逮捕吳姓男子與熊姓女子情侶檔,橋頭地方法院今(9)日下午宣判,二人犯罪手段粗暴,包含私行拘禁、殺人、遺棄屍體等罪行,吳嫌、熊嫌分別被判處19年4月、熊嫌17年8月徒刑。

判決指出,吳男與熊女打算頂下被害人林女的卡拉 OK店,並已交付 5,000元定金,後因林女接獲房東表明不欲續租店面,遂在103年12月11日下午在店內告知不能依約頂讓,雙方發生爭執後,嫌犯竟將人強壓在地,剪掉林女的頭髮還扒光衣物後將人監禁,期間林女一度攀窗向外呼救,嫌犯聽聞竟持棒打的林女渾身是傷,最後導致林女引發橫紋肌溶解症死亡。

二嫌見林女傷重死亡,竟將屍體載到橋頭一處空地挖洞棄屍,4天後又將屍體挖出,載到捷運站旁的一處空地,將屍體裝入塑膠桶,還在桶內倒入鹽酸、鋪上水泥後掩埋離去,十分兇殘。

二嫌到案後坦承有私行拘禁、遺棄屍體等行為,但否認有殺人或傷害致死,二嫌原被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但橋頭地院合議庭依照法醫到庭證述及解剖鑑定報告書所示被害人遺體傷勢,認為嫌犯明知被害人重傷生命垂危,卻未送醫,反而載被害人漫無目的繞行直至死亡,犯罪手段尤為粗暴,到案後還相互推諉卸責,涉案部分避重就輕,公訴檢察官遂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 271條第1項殺人罪。

橋頭地方法院今(9)日下午宣判,吳姓與熊姓情侶檔因同犯私行拘禁罪,各處有期徒刑兩年;殺人罪部分分別處以14年10個月、13年8個月;遺棄屍體部分則分別處以3年2個月、2年10個月,計吳嫌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4個月、熊嫌17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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