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師罷工情、理、法,你該知道的10件事

文/林雨佑、設計/黃禹禛

連續3年,華航從空服員到機師都走上罷工之路,外界眼中光鮮亮麗的高薪菁英族,也以最極致的手段爭取勞動權益,台灣的社會環境與勞權意識走向了一個新時代。無論對於罷工者的訴求、手段,理解或質疑,罷工這堂民主社會的勞動教育課,政府、企業與人民都需要持續學習。

A: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規定,罷工為勞工「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為勞動三權(自由結社權、團體交涉權、團體爭議權)中的「爭議權」;此外,大法官釋字第373號也解釋,勞工組織工會及罷工權都是受到《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工會對抗雇主不當侵害或干擾工會的存續與行動,可發動「不當勞動行為罷工」。而為改善工作條件和經濟生活,也可進行「調整事項勞資爭議罷工」,即「經濟性罷工」。
此次華航機師罷工事件,以訴求「疲勞航班」派遣人力為主,便屬於經濟性罷工。

A: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教師、國軍及其所屬機關(構)是不得罷工的族群。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如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等事業,則必須由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才能罷工。例如,醫護人員工會須與醫院約定好,加護病房與急診室等急重症醫療維持正常運作的「必要服務條款」後,才能針對門診醫療部分進行罷工。但在雇主幾乎不會同意的情況下,這些行業也形同於無法罷工。
至於,空服員、機師等工會非上述兩種狀況,只要程序合法,即可行使罷工權。

A:合法罷工需要由工會發起,經過以下程序才可宣告罷工:
1.工會必須先透過勞動局出面跟資方進行「調解」
2.確定調解不成立後,才能進行「罷工投票」
3.經工會全體會員以「直接」的「無記名」投票、全體「過半數同意」,才可以宣告罷工
台灣工會普及率僅6%,要能發起罷工和實質罷工,相當不易。
《工會法》規定,雇主「不得」針對合法罷工的員工有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待遇,否則即屬「不當勞動行為」被視為無效,員工亦可透過法律救濟。

A:《工會法》賦予工會罷工權利,以及避免被資方不當對待的法律保護,但另方面也等同給資方保障,只要未經合法罷工程序認可,員工擅離職場就屬「非法罷工」,可能面臨資方解僱、減薪、降調等各種不利待遇,且難以透過法律救濟。

對資方來說,只要罷工屬於非法,就不受《工會法》限制,可依照《民法》對罷工產生的經濟損失向員工要求賠償,或甚至依《勞基法》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得不經預告,解聘員工。

A:關於罷工是否需預告期,有些國家有明文規定,台灣目前則沒有。但台灣工會要經過勞動局「調解不成立」以及「罷工投票通過」才得以合法罷工,實務上兩個程序走完都要數個月以上,已有「預告」效果。此次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在2018年4月再次歷經勞動局與華航調解不成,以及同年8月罷工投票同意過半後,已達到罷工預告效果。

實務運作上,若工會事前明確預告哪一天、哪一個時間開始罷工,則可能讓雇主有時間運作、瓦解工會,反而無法真正達到「勞資協商」的目的,削弱工會籌碼。對工會來說,最大程度減少資方經濟利益,才能取得談判籌碼最大化;連假即是運輸業資方利益匯集最大期間,不只台灣,國外運輸業也常挑連假期間罷工。(至報導者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