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不准易科罰金發監執行 82歲外籍男興訟勝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82歲加拿大男子遭判刑6月確定後,檢察官認為他無意繳交犯罪所得900多萬元,不准徒刑易科罰金並發監執行,他提告請求撤銷,一審二審均認檢方裁量不妥,判男子勝訴。可抗告。

全案緣於,加拿大籍男子莫偉儒(MOK WAI YUE)未有證券商資格,民國103年起至106年間,在台非法販售加拿大某公司的公司債,被控違反證券交易法,經原審法院於去年4月底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追繳沒收犯罪所得937萬6725元。因未上訴,案件於去年6月23日確定。

莫男於去年7月28日到台北地檢署到案執行,經執行書記官製作執行筆錄,並詢問莫男對確定判決及當天開始執行有何意見,莫男表示對確定判決沒有意見,他要聲請易科罰金,有帶易科罰金的錢(18萬元),但沒有攜帶未扣案的犯罪所得937萬6725元,犯罪所得部分僅能繳1000元等語。

書記官檢具執行案卷資料送檢察官審核後,檢察官批示,莫男非法賺取937萬6725元,金額龐大,卻無意繳交,經詢問是否同意分期繳交,卻再三以無法保證能繳交為由推辭,認定他無意繳交犯罪所得情形,以執行指揮命令,不准易科罰金,並發監執行。莫男至今仍在監執行中。

莫男不服,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尋求救濟,請求撤銷檢方執行指揮命令。莫男主張,他已82歲,罹患高血壓及睡眠障礙等疾病,須就醫治療,不宜執行有期徒刑,犯罪所得部分,他已全數用以代付投資人利息,已無任何存款可提供給執行檢察官執行沒收,且他已無工作能力去賺取金錢以繳付沒收款項。

北院認為,本件由書記官負責詢問莫男,檢察官僅憑書記官詢問執行筆錄,作為准駁易科罰金判斷,並未給予莫男向檢察官表示意見的機會,程序有明顯瑕疵,因此裁定撤銷檢方執行指揮命令。檢方不服提起抗告,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受理。

二審日前認為,檢察官所為不准莫男易科罰金的執行指揮,屬於重大剝奪受刑人人身自由的處分,檢察官未給予受刑人有效陳述意見的機會,所作成指揮命令的程序有明顯瑕疵,違反憲法保障人權及訴訟權的宗旨,原裁定並無不當,駁回檢方抗告。全案可抗告。(編輯:陳仁華)110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