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求處死 法官判生 徒呼負負

中國時報【林偉信╱新聞分析】

殺害陳姓小模的程宇,昨遭檢方起訴求處死刑,主要原因是認定他已無教化可能,凶殘殺人犯什麼情況下該判死?檢方認為犯案後卸責,就是沒有「教化可能」,但法官卻有不同看法,通常會以心理鑑定後再評估,只要有一絲一毫的教化可能,都能成為免死金牌,檢審兩套標準各吹各調,讓司法更令民眾無感。

近年數起社會矚目案件,如犯下八里雙屍命案的謝依涵,因羈押時「信仰耶穌、讀聖經」,法官認為她「可教化」判免死定讞,另曾義城不滿遭詐賭連害2命,也因「抄寫佛經、捐錢建廟」輕判25年。

另外,8年奪3命的殺人魔陳昆明,毫檢方認無教化可能求處死刑,但法院認為,無期徒刑讓他與社會隔離,即可達成社會防衛的目的,逃過一死確定。而震驚社會的北投文化國小女童遭割喉命案,凶手龔重安被檢方認定行凶手段冷酷凶殘,毫無人性,且無教化可能與必要,求處死刑,但法院又認為,他接受監獄教化及專業治療,有教化而復歸社會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法官不判死刑的理由千奇百怪,讓民眾質疑標準何在。

教化可能並不是法律條文,是極其抽象的字詞,但卻總是被法官拿來當不判死的理由;追究其用意是基於刑法57條規定,要求法官在判刑前要審酌10項狀況,包括犯罪動機及目的、所受的刺激、犯罪手段及犯罪後的態度,考量後再科刑論罪。

代表國家刑之訴追的檢察官,當然可以主張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否認犯行來求處死刑,但在法庭攻防上,面對被告律師的抗辯,蒞庭檢察官也不該老是兩手一攤,不舉證加以反擊,只是鬼打牆般拿出「無教化可能」要法官判死,事後再責怪法官輕判。

同樣的道理,職司審判工作的法官們,也應該依法「盤點式」調查被告的犯罪情況及犯後態度,甚至具體援引相關的專業鑑定報告,以論理方式詳述判死或不判死的理由,不該老是拿有無教化可能來搪塞,一再惹來恐龍法官的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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