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院裁定 谷歌必須移除不正確搜尋結果

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今天(8日)做出裁決,Alphabet旗下的谷歌(Google)公司必須移除線上的搜尋結果,如果用戶可以證明這些資料不正確的話。

言論自由倡議者和隱私權支持者最近幾年一直疾呼人們要有線上的「被遺忘權」,意思是人們應該要可以從線上移除他們的數位足跡。

被提到歐盟法院的這起案件是關於某個投資公司集團的2名行政主管,他們要求谷歌移除把他們的名字與批評該集團投資模型的文章相連結的搜尋結果。

他們同時希望谷歌從搜尋結果中移除他們的照片縮圖。谷歌拒絕了這些要求,並表示不知道這些文章中的資訊是否正確。

一處德國法院隨後尋求歐盟法院就被遺忘權和言論與資訊自由權之間的平衡,給予建議。

歐盟法院表示,「搜尋引擎的營運者必須取消引用在被引用內容中所找到資料,如果這名要求取消引用的人證明這樣的資訊明顯的不正確」。

為避免對用戶帶來過度的負擔,法官們表示,這樣的證明不必一定要來自對網路發布者的司法判決,用戶只需要提供可以合理要求他們找到的證據即可。

谷歌表示,被質疑的連結和縮圖已經不再能在網路和影像搜尋中找到,同時這些內容已經下線很長的時間。

一名發言人表示,「自2014年來以來,我們就努力的要在歐洲實施被遺忘權,並在人們對資訊的存取權和隱私權之間,找出合理的平衡點」。

歐盟法院在2014年規範了被遺忘權,並表示,人們可以要求像谷歌這樣的搜尋引擎,從透過他們名字搜尋到的網路結果中,移除不適當或不相關的資訊。

在該項判決後,具指標意義的歐盟隱私權規範在2018年生效,並指明,只有處理個人資料在行使資訊權上有其必要性時,被遺忘權才能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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