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條件合憲」 法務部:請法院妥適處置37名人犯羈押以免社會恐慌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死刑有條件合憲的判決,法務部表示,尊重判決,針對37名死囚的部分,若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撤銷發回,因程序回復到未確定前狀態,37名人犯將無法再依法收容;法務部將促請最高檢察署建議最高法院,於案件撤銷發回更審時啟動羈押程序,避免造成社會恐慌。

媒體聚焦死刑釋憲案 憲法法庭20日針對死刑釋憲案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 判決,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 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 要求的情形合憲;大批媒體下午齊聚在憲法法庭外, 聚焦釋憲案結果。 中央社記者吳家昇攝 113年9月20日
憲法法庭20日做出死刑有條件合憲的判決,法務部表示,尊重判決。(中央社)

法務部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死刑制度已長期為憲政秩序所肯認,並無違反生命權保障、侵犯人性尊嚴,也非酷刑,且在美國、日本、南韓等國均通過違憲審查;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對於憲法法庭判決結果表示尊重。

新聞稿指出,37名人犯在判決確定前,均依法裁定羈押,羈押期間符合刑事訴訟法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於判決確定後,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雖然憲法法庭認為37名人犯對於具體個案主張有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意旨,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各聲請人請求,提起非常上訴,但在最高法院未撤銷原確定判決前,37名人犯仍應依法收容,無釋放人犯問題。

法務部進一步表示,最高檢察署將依判決意旨,研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若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判決撤銷發回,因程序回復到未確定前狀態,37名人犯將無法再依法收容。

法務部強調,37名人犯均歷經法院多次審理,事證明確,即使因判決意旨而須重啟審理程序,也須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為免釋放發生人犯逃匿,將促請最高檢察署建議最高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若未同時自為判決,而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時,應啟動羈押程序。

法務部也提到,尊重憲法法庭宣告死刑判決確定前相關程序規範不足而違憲的判決結果,但因37名人犯所涉罪行,均是故意剝奪生命法益的最嚴重犯罪,若逕予釋放,將嚴重衝擊社會治安、司法公信性。

法務部指出,肯定憲法法庭對於最高法院依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原確定判決時,37名人犯羈押次數及期間不受速審法規定的限制,其羈押期間及次數應重新計算的判決結果,將要求個案的蒞庭檢察官論告人犯續押的必要性,並建請法院裁定羈押,避免造成社會安全防護網的破口。

法務部強調,對於部分不符合判決意旨的法規,將盡速依法檢討及配合相關機關修正;另外,對於符合非常上訴救濟程序的個案,也將請最高檢察署依法嚴謹審核,並籲請法院妥適處置37名人犯羈押問題,避免造成社會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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