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形同廢死 吳宗憲:37死囚很可能回到社會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   圖:金大鈞/攝(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 圖:金大鈞/攝(資料照)

[Newtalk新聞] 立法院司法及法治委員會今(7日)邀請法務部長鄭銘謙備詢期間,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再次關切,憲法法庭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37名死囚有機會逃死的狀況。鄭銘謙強調,會窮盡一切方式防止人犯離開監獄。但吳宗憲事後發臉書表示,他沉痛的告訴大家,這37名死刑犯很有可能在審理中,就離開看守所,回到社會。

就憲法法庭宣判的死刑有條件合憲結果,讓37名死囚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將有機會逃死,且在修法前不得執行死刑 。鄭銘謙回應,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時,法務部將促請最高檢具體建議最高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各法院應啟動羈押程序,會窮盡一切方式防止人犯離開監獄。

吳宗憲則表示,大法官為法院判處死刑設下海門天險,為殺人犯掃除一切障礙,包括法官的獨立審判權、代議士的立法權,最後乾脆將死刑的臨門一腳交給精神科醫師,創造比登天還難的死刑制度。

吳宗憲批評,在「殺人罪判死刑有無違憲」的命題下,大法官「自創法律」,對精障殺人者設下3大關卡分別在:行為時、審判時、執行時。以刑法第19條2項規定為例,對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法官本來還有裁量是否減刑的空間,但大法官卻直接按下關閉鍵,要求不得判死。更甚者,就算行為時精神狀態正常,暴戾地犯下殺人行為,但只要審判時「突發」精障問題,被告就不能被判死刑。

吳宗憲也質疑,這次大法官點名5名死刑犯可以救濟,一旦死刑判決被廢棄後,死刑犯會不會被放掉?鄭銘謙不斷強調會「建請」法院羈押;沒錯,檢察官「只能建議」,但莫忘建議也須於法有據,殺人屬重罪,依大法官釋字665號及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等規定,早就不能單獨作為羈押原因,還必須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串滅證之虞,這些難道部長不知道?

吳宗憲進一步指出,妥速審判法對於重罪羈押仍有期間的限制,法院羈押3個月後,只能再延長羈押6次,每次2個月,換言之,僅得延長羈押1年,而不管是對被告行為時、就審時的精神鑑定,需要耗費多久的時間?況且因為修法已要求鑑定人需具名,並接受交互詰問,導致醫界不願意作司法鑑定,已屬事實,恐怕審理期間會拖過羈押上限,被告就可以堂而皇之的離開看守所。但部長又說,此時可以用科技監控來替代,但科技監控就像GPS,只能知道人在哪裡,能阻止被告再次犯案嗎?

吳宗憲質問,當初數審級法官確定應「永久隔絕於社會」的死刑犯,在大法官遂其人權偏愛下,使社會安全網產生漏洞,制度缺乏配套,倉促上路恐怕付出更多代價,而修復式正義中促進被害人的溝通對話呢?大法官在判決中卻隻字未提,所因此產生的問題將接踵而至,為政者還不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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