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氾濫趨勢年輕化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除政府應積極介入外,家庭力量亦重要

文 / 柯博齡

「吸毒有害健康」,幾乎是眾所皆知之事,毒品氾濫更是全球的問題,毒品之禍害,不分國界,不分貧富,不分膚色,當然也不分年齡,依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日公布之「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中顯示,我國「首次濫用藥物年齡」以20-29歲(占44.7%)居首位,為連續五年之冠、其次為30-39歲(占24.2%)、19歲以下(占22.0%)居三,換言之,有超過九成的人第一次接觸毒品的年紀是在40歲以下,凸顯我國毒品問題不只嚴重,還有年輕化的趨勢!尤其現在正處學生放暑假期間,接觸外界的機會變多,誘惑自然也變多,筆者期盼藉由此文,讓在學學子或年輕朋友對毒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進而達到拒毒、反毒的成效。

毒品有三大特性:第一為「成癮性」,不管任何毒品,通常一旦施用了,生理上即會隨著不同毒品種類而出現例如鎮靜、安眠、麻醉、止痛、抗奮、幻覺、妄想等不同的反應,而這些反應,對於吸毒者而言,是會得到短暫的舒緩或快感,因而,為了追求此短暫舒緩或快感,生理上往往會產生繼續施用的需求,久而久之即產生了依賴性,不施用或停用即渾身不自在,成癮性即油然而生。第二為「濫用性」,一旦吸毒成癮後,吸毒的頻率會愈來愈高,毒品劑量會愈吸愈重,甚至於種類增加同時施用2種以上之毒品,所以逐漸產生了超過身體負荷之濫用狀況。第三為「社會危害性」,因為前述成癮性及濫用性,吸毒者通常情緒上會有多話、易怒、焦慮、躁動不安、沮喪、憂鬱等表現,身體上會有啫睡、噁心、嘔吐、盜汗、顫抖、痙攣、頭痛、流眼淚及鼻水、打呵欠、食慾不振、目光呆滯、步履不穩、失眠、體重減輕、健忘、注意力不集中、精神恍惚、多重器官受損、死亡等症狀,感觀上會幻視、幻聽、偏執、無方向感、無判斷力等反應,行為上產生多疑、誇大、好鬥、好辯、不理性、缺乏動機、迷迷糊糊等行為。基於上述各種情狀,毒品除對吸毒者自身身心之危害外,無形中也會造成騷擾他人,或與他人起衝突而衍生鬥毆傷害、殺人等社會事件,又因毒品取得不易,通常是要以金錢購得,在沒錢買毒之情況下,即生以偷竊、搶奪、強盜、侵占、詐欺等手段取得財物之犯罪,均是造成社會一定之危害。

依上開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三大特性之程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種類分為一至四級,第一級毒品常見的有海洛因、嗎啡、古柯鹼;第二級毒品常見的是安非他命、搖頭丸、大麻、搖腳丸、天使塵;第三級毒品常見的有K他命、FM2、一粒眠;第四級毒品常見的係蝴蝶片、安定片。上開毒品,不是粉狀、顆粒狀、葉草狀、就要藥錠狀,尚易分別,然現在坊間出現了混合各種等級毒品成分之新興毒品,外觀上不再如傳統毒品有一定之態樣,取而代之者為糖果、咖啡包、奶茶包等外包裝,讓人真的很難防範,尤其在青少年朋友間,彼此互請或慫恿下,常常讓人因而誤食毒品,在此奉勸來路不明或在很異常的情形下取得上開之物,都應提高警覺,寧願婉拒食用,也不要輕易嚐試。

而關於毒品,什麼樣的行為,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負有刑事責任。(一)最嚴重的行為係「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行為」,製造顧名思義,即將毒品由無到有,從原料升級為成品之一連串毒品製程均屬製造行為,運輸則是從甲地運到乙地之過程,販賣則是有對價性之交易,不管此對價性是有形或無形之利益均包括之。這類之行為,刑責輕則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則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二)「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毒品之行為」,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輕則亦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三)「引誘他人施用毒品之行為」,最重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輕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四)無償將毒品交付他人之「轉讓毒品之行為」,最常見即是未收取任何費用請他人施用毒品之行為,這在學生或青少年朋友間是最常見的犯罪態樣,千萬別以為無金錢交易請吃毒品之行為是沒問題的行為,事實上為法律所不容許。(五)「施用毒品行為」,最重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輕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雖僅規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有刑責,惟因目前國內施用第三級毒品嚴重氾濫,法務部及立法院已著手研擬將施用第三級毒品亦納入刑事處罰之列。(六)最後,因毒品屬違禁物,任何人不得無故持有,從而「持有毒品之行為」亦屬犯罪,最重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輕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哪怕你並不是要施用,只是幫人拿在手上或寄存藏放毒品,均該當此罪。

吸毒其實就是一種濫用藥物之行為,故在第一次吸毒被查獲時,法律上係採取由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之處遇,為期最多2個月,屆期經評估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應即釋放,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若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期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屆期應釋放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以上為初犯之處理方式,若是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吸毒被查獲,原則上即應依法起訴,由法院為判決。例外,檢察官考量行為人之家庭、職業、經濟、健康等因素,亦可為緩起訴處分,令其至醫療院所施以戒癮治療,代替刑罰之處罰,以利行為人回歸社會。

依筆者偵辦毒品案件之經驗,吸毒者之動機,無非好奇及壓力,對其他事情好奇,或許是驅使自己進步之動力,但對毒品好奇,則是完全催毀自身前途之行為,百害而無一利,另壓力方面,不管是工作壓力、同儕壓力、家庭壓力、經濟壓力等等各種壓力,理應找到正當合法釋放壓力之管道或出口,而非藉由接觸毒品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反毒、防毒及掃毒,乃當前國家重要之政策,除了政府積極介入外,筆者認為家庭的力量亦屬重要,家庭的支持絕對不能少,家中每一份子若都能時時關心彼此,刻刻了解家人的困難或需求,進而伸出援手,除了能將毒品拒於門外,亦可與不幸染毒之家人站在同一陣線,協力戒毒,共同抗毒,將在毒海中沈浮的吸毒者拉出,改頭換面,重獲新生。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台南地檢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