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毒駕修法 駕駛驗毒陽性最重2年

▲毒駕零容忍,法務部修正刑法185之三,並將修正草案在11月30日上網預告。(示意圖/shutterstock)
▲毒駕零容忍,法務部修正刑法185之三,並將修正草案在11月30日上網預告。(示意圖/shutterstock)

法務部重視毒駕車禍問題,日前已預告正對毒駕處罰部分進行刑罰的修正,法務部昨(30)日將《刑法》第185條之3(毒駕零容忍)修正草案上網預告,駕駛的尿液驗出毒品陽性反應,即可比照酒駕處罰,最重可處2年有期徒刑,如果毒品反應濃度未達陽性門檻(閾值),但卻有「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亦可處以最高2年刑期。草案預告60天,聽取外界意見。

法務部長蔡清祥上個月表示,本來毒駕就有處罰,但構成要件必須要致使不能安全駕駛,但「毒駕零容忍」,不管吸毒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開車,因為所造成的傷亡很大;蔡預告,修法將朝著毒駕零容忍研議,只要開車被查出吸食毒品超過一個標準,此標準是依照檢驗,只要出現陽性反應,就要受刑事處罰。

根據法務部預告《刑法》第185條之3的修正草案顯示,刪除第一項第三款的毒品部分,並將毒品獨立拉出來新增第一項第四款,施用毒品之行為,以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採抽象危險犯規定;另增列第一項第五款,就有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予以處罰,採具體危險犯規定。

法務部官員解釋,有些人可能前天吸毒,但檢驗時仍有毒品反應,只是濃度未達陽性門檻,如同前晚喝酒,隔天睡醒精神狀態良好,但酒精尚未代謝完畢那樣,因此在現行第一項第三款的毒駕處罰規範下,因為太過抽象難以成罪。

官員表示,基於毒駕零容忍的態度,修正改成一旦驗出陽性反應,不論有無肇事事實,一律處罰,至於未達陽性門檻的吸食者,只要開車有肇事的事實,一樣也可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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