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零容忍 法務部修法尿檢為陽性最重判2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法務部長蔡清祥宣告「毒駕零容忍」,草案昨天出爐,增訂駕駛交通工具者施用毒品而使尿液檢驗判定為陽性,最重可處2年徒刑,另血液測得有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也處罰。

法務部昨天預告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有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的作用,可能因而發生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的傷痛,增列施用毒品的行為,以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為標準,採抽象危險犯規定。

另外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予以處罰,採具體危險犯規定,以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也符合國內社會對於毒駕行為零容忍的期待。草案預告60天,聽取外界意見。

法務部今天說明,行為人施用毒品而體內所含毒品濃度,採驗方式有所不同,且毒品種類眾多,數值有異等,為符合比例原則,擇定以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者,為認定施用毒品的標準,以符明確性原則。

法務部官員指出,修法後,駕駛交通工具者施用毒品,在其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即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這是採抽象危險犯的立法體例。

官員說,尿液經檢驗判定為陽性,是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之1第4項規定所訂定的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此外,足認有施用毒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就應受處罰,例如毒駕者發生車禍受傷,無法採集尿液檢驗,而以採集血液等其他方式檢驗後,測得毒品反應致不能安全駕駛。

官員解釋,以尿液及血液檢測相比,使用工具及數據出爐樣態不同,尿液須達一定數值才會顯示陽性,而血液檢測更精準,只要施用毒品就會顯示參數(參數不像酒精濃度可以換算),因此須符合致不能安全駕駛才能論罪。(編輯:張銘坤)11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