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寶貝無辜 情侶分手勿讓「牠」成為受害者
【民眾網葉柏成新北報導】新北動保處近日對一對在熱戀時一起飼養寵物,分手後卻未對寵物妥善安置,導致不當飼養甚至棄養的案件的情侶,依動物保護法各別開罰飼養動物過失致死處新台幣1萬5千元罰鍰並列為禁止飼養名單。
新北市動保處長楊淑方呼籲人與人之間的感情有起有落,但寵物對飼主的愛不會改變,飼主應負起責任做到終養不棄養,如遇到飼養困難可來電向動保處諮詢,民眾如發現疑似動物遭受棄養可撥打1999或1959專線通報。
她指出,該案原為111年9月三重區徐姓民眾檢舉王姓飼主沒有按時餵食導致犬隻死亡,經動保處調查發現案情並不單純,檢舉人徐姓民眾及王姓飼主原本同居,分手後各自搬離租屋處,雙方都以為對方會回來照顧寵物,兩人冷戰導致3隻寵物犬經常餓肚子,通報當天即派員前往,卻為時已晚,現場已有1犬死亡,2犬經治療後無大礙並已找到新家。
雖然2名飼主都感到相當懊悔,動保處仍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將2人移送地檢署,近日偵查終結,因考慮2人均無故意傷害動物之犯意,應以過失查處較為適當。
動保處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裁處2人各1萬5千元罰鍰,並依同法第33-1條第1項第3款將2人同時列為禁止飼養名單,未來將不可以再飼養動物。
楊淑方進一步說,另一對樹林區情侶分手後將寵物留在租屋處,直到今年6月傳出惡臭才發現寵物已呈現風化乾屍狀態。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涉及刑事責任,最重可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也函送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