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開協調會、代質詢 有對價關係就涉賄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昨統一民意代表在議場外關說的法律見解,若具「運用身分地位發揮影響力而與職務密切關連」、「形式上有公務活動性質」而收賄,包括要求相關人到辦公室說明、開協調會邀行政機關說明等,即符合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受賄罪的「職務上行為」。
民代職務上行為包羅萬象,大法庭舉例,如開會前的拜會、要求相關人到辦公室說明、出具便條或函件轉交承辦人、召開協調會邀請行政機關說明、勸誘或請託其他同樣有權限的民代連署、代為提案或質詢、出具建議補助單、議場中休息協商、打電話施壓或關說等。
大法庭認為,這些行為與職務有密切關連,無論是否在上班時間或在公務場所,均屬貪汙「職務上行為」,只要認定以此收受有對價關係賄賂,就觸犯貪汙職務收賄罪。
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被控收受太流公司前董座李恒隆賄款,為SOGO經營權案施壓經濟部,推動公司法修法。法院認定,蘇震清接受李恒隆請託時主動以借貸名義要求賄款;廖國棟多次發函要求官員召開協調會、提案凍結預算、施壓經濟部出席公聽會;陳超明打電話要求經濟部派員出席公聽會、接受質詢,依大法庭裁定意旨,恐難逃貪汙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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