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等3基金會附隨組織案 法院10/14宣判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民族、民權、國家發展基金會不服遭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及財產遭凍結禁止處分而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開庭,雙方激辯後,法官諭知辯論終結,訂10月14日宣判。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民國107年6月29日做出處分,認定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國家發展基金會等3個基金會為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3個基金會名下財產予以凍結。3基金會不服提起撤銷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審案合議庭在同年11月底認為黨產條例第2條等條文,有違反憲法之虞,裁定停審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於去年8月底,做出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受理解釋的黨產條例條文合憲,此件原因案件再度開庭續行審理。

法院今天開庭,3基金會的委任律師葉慶元主張,黨產條例是為追討威權時期不當取得財產,但以3基金會成立的時間點,已過2次政黨輪替,並非威權時期,原處分不合法。

黨產會的委任律師翁國彥表示,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附隨組織」並不限於威權時期所成立,且基金會成立時,董事幾乎都具有黨務身分,基金會財務、人事明顯受國民黨實質控制。(編輯:戴光育)11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