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父母懲戒權修正草案 法界:保護更詳盡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2日電)法務部公告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在修法時參照4個國家的案例,刪除「懲戒」文字,改為教養時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法界認為,相較現行法律,修正草案保護更詳盡。

法務部表示,現行民法第1085條規定為「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修正版的第1085條規定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法務部指出,修正草案參照4個國家的修法案例,包含日本、韓國、法國、德國;目前仍在草案公告階段,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據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指出,日本修正民法規定,「行使親權者,依前條規定提供監護、教育時,應尊重兒童之人格,並考慮兒童之年齡及發育程度,不得體罰或做任何其他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事情」。

韓國則刪除民法原訂有父母懲戒權的規定;法國修正相關規定為「親權之行使不得訴諸身體或心理暴力」;德國明文規定「子女有要求無暴力教養之權利,不得對其施加體罰、精神傷害和其他侮辱性之措施」。

律師林殷廷指出,原本民法1085條的「懲戒」用意包含體罰或一定程度上的暴力,在實務上多用於家暴與保護令案件,確實修法後會比現行法律保護得更加詳盡,也沒有負面表列,往後涉及體罰的家長不能用「不打小孩不會怕」的理由帶過。

林殷廷也提到,這次的修法草案較類似日本、德國、法國的法制,但針對草案所載明「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法條詮釋空間仍有灰色地帶,不像德國修法時有具體指述家長的危害兒童身心行為,仍要回歸到實務個案情節認定。

律師黃怡婷則認為,傳統台灣教養觀念是上對下的隸屬權,但現在觀念開放,父母與孩子的地位平等,各國逐漸重視未成年權益,現行台灣的法律判決也引進兒童權利公約作為意見。

黃怡婷說,雖然懲戒權定義抽象,但草案留有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義務,仍賦予家長一定程度且合理的管教權,相信往後修法配套會更完善。(編輯:蕭博文)11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