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法刪除父母「懲戒權」 其定義為何?相關配套措施有哪些?
行政院會28日通過《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刪除原有法規中「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等文字,要求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時,應考量子女的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其人格,不得對未成年子女有身心暴力的行為。
為何要修法刪除懲戒權?
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法主要有2個原因,首先是《民法》第1085條中原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中「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父母會以此二字當作對未成年子女進行身心暴力行為的藉口。
同時為了使現行《民法》第1084條第2項中「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的規定,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以及相關一般性意見,因此行政院會通過此次修法,以闡明父母行使教養權的原則,避免混淆懲戒與教養的概念內涵。
其二是為了符合國際潮流,像是鄰近國家日本、韓國,近年也皆已刪除懲戒權。
韓國因虐童事件頻傳,於2021年修法刪除有關「父母懲戒權」的條款,杜絕父母以教育為藉口的兒童虐待行為,並將虐待兒童視為重罪;日本則於2022年修法,刪除本來允許親權人在監護及教育必要範圍內可以懲戒子女的規定。日本律師認為,刪除懲戒權目的是為了消除體罰正當化的社會現象,並明確傳達禁止虐待兒童的訊息。
身心暴力行為定義為何?
《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新規定,禁止對未成年子女有身心暴力的行為,而什麼樣的行為算是身心暴力行為?
法務部指出,衛福部於2021年時曾針對《兒少法》第49條中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行為」進行函釋,認定「身心虐待」定義應依照《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以及第8號及第13號一般性意見書揭示暴力態樣及定義從寬解釋。
而《兒童權利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中,對於「身心暴力」的定義則再區分為「精神暴力」與「人身暴力」。
其中精神暴力是指心理虐待、精神淩辱、辱駡、情感淩辱或忽視等。例如恐嚇、威脅、蔑視、孤立等。
人身暴力則是包括所有體罰與所有其他形式的酷刑,以及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是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人身欺淩和欺負。例如徒手或持器具毆打、捏掐、打耳光、拉扯頭髮或踢踹等。
而隨著此次《民法》第1085條修正,法務部表示衛福部也正在檢討《兒少法》規定,擬將《兒少法》中對於身心虐待的定義,比照《兒童權利公約》所例示的不當對待行為,作更細緻的區分。
全球禁止體罰的國家有哪些?
根據「全球全面中止體罰陣線」(Global Initiative to End All Corporal Punishment of Children)統計,截至目前為止,全球已有超過67個國家完全禁止體罰,其中瑞典早在1979年即全面禁止所有形式的體罰,是全球首例。
緊接著芬蘭、挪威、奧地利等國也於1990年以前完成立法,禁止家庭、學校和任何教育機構對兒童體罰,並積極推行非暴力的教育理念,加強對兒童的法律保護。
其他歐洲主要國家,如德國也於2000年修法,規定子女有要求無暴力教養的權利,禁止對其體罰或造成精神傷害、以及其他侮辱性的措施;而德國相關配套法律《青年福利法》也修改規定,要求父母等法定監護人在解決家庭衝突時不應使用暴力,若有相關行為,可透過《刑法》人身傷害相關犯罪的條款進行起訴;法國則於2019年修法明定,行使親權時不得訴諸身體或心理暴力。
目前我國研擬的相關配套措施
法務部表示,目前政府已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包含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衛生福利部將支持家庭發揮照顧教養功能;教育部則會普及與深化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希望藉由此次修法,尊重未成年子女人格發展,使其不受任何身心暴力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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