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弊案偵結〉檢方認為毫無悔意 何壽川遭求刑12年併科3.6億元罰金

台北地檢署偵辦永豐金 (2890-TW) 超貸三寶建設 53 億元弊案,歷經兩個月調查,今 (17) 日全案偵結起訴,起訴永豐金前董座何壽川等 19 人,其中,何壽川因犯後毫無悔意,遭求刑 12 年、併科罰金 3.6 億元,並對三寶董事長李俊傑、元太前董座劉思誠發布通緝。

北檢指出,何壽川犯後毫無悔意,建請法院從重處有期徒刑 12 年,併科罰金 3.6 億元,同時,何壽川不法所得美金 1200 萬元也遭依法沒收。

永豐金控董事兼永豐金租賃公司董事長游國治也遭求刑 10 年,併科罰金 3000 萬元;何壽川特助陳佳興,檢方建請法院從重處有期徒刑 10 年,併科罰金 2500 萬元。

北檢認為,何壽川身為永豐餘集團實際負責人,旗下統領永豐金控、永豐餘控股暨旗下子公司等公開上市、上櫃公司,掌握社會大眾交付的鉅額資金,理應嚴守相關規範,為永豐餘集團所有股東謀求最大利益,但他竟為貪圖私利,與三寶董事長李俊傑勾結營私,挪用公司資金作為 1788 大樓的投資款項,並收取 GC 公司放貸款項 6000 萬美金之 2 成,即 1200 萬元美元的不當利益。

北檢痛批,若何壽川投資 1788 大樓有成即由何壽川私人獲取利益,一旦投資失敗,則由社會大眾承擔損失,意即何壽川將公開上市、上櫃公司資產當做個人金庫及資金操作玩物,對永豐金控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股東欺瞞,私下與李俊傑約定入股及投資分潤,違法放貸給三寶集團 J&R 公司最高曾達 1.77 億元美元(目前未償餘額為 1.34 億美元),將資金風險全盤轉嫁給社會大眾承擔,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及影響金融企業之正常發展,所犯情節至為重大。

北檢進一步指出,何壽川犯後全盤否認犯行,羈押期間還不斷透過律師違法傳遞文件,並透過律師傳話,指示下屬對外轉達政治操作的說詞,企圖混淆視聽,因犯後毫無悔意,因此建請從重量處有期徒刑 12 年,併科 3.6 億元罰金。

此外,三寶建設雖然已將所有可轉換公司債還款予永豐餘、元太,但身為關鍵人物的董座李俊傑至今仍滯留中國不歸,何壽川連襟、元太前董座劉思誠也未到案,北檢對李俊傑、劉思誠發布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