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同居 家暴殺人未遂改判傷害
南投縣劉姓男子因故對楊姓女子心生不滿,去年11月間闖入楊女工作的會館,持刀朝楊女揮砍,造成楊女頭部3處刀傷,所幸楊女藉刀器掉落時趕緊拾起並逃離報案。檢方依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罪起訴劉男,不過南投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難以認定劉具備殺人動機與意圖,改依傷害罪判劉1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去年11月6日14時20分許,開車前往楊女工作的會館,持刀闖入楊女所在包廂並要求正在唱歌的客人離開後,竟朝楊女頭部攻擊數次,導致楊女頭部分別有3公分、2公分和1公分傷口,右側食指亦受傷。直到劉男的刀子掉落地上,楊女伺機撿刀衝出包廂躲避,待劉男駕車離開後,向警方報案。
檢方認為劉與楊曾有同居關係,依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罪起訴劉。不過南投地院審理時,劉男否認曾與告訴人同居,且楊女亦表示「未曾和劉男交往過,劉男只是客人」等,法官認為起訴書此部分所述容有誤會。
此外,劉男對犯行坦承不諱,但否認刀器是自行攜帶,也說不記得是用該把刀器攻擊,更稱可能是包廂切水果的工具;之後又改口刀子是地上撿到,法院經檢視監視器畫面與楊女、證人供詞,認劉男供詞難以採信。
南投地院審酌,劉男對當天前往會館的理由前後說詞不一,楊女也證稱雙方無重大糾紛,且劉在砍人過程無威脅性言語,加上砍傷傷口無致命或嚴重情形,難以認定其具備殺人動機與意圖,改依涉犯傷害罪處劉男有期徒刑1年,扣案刀器沒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