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員沒指揮!害準新娘遭接駁車輾斃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一名擔任林口長庚醫院停車場管理員的黃姓男子,3年前因未確實站崗指揮、交管,導致陳姓駕駛夜間駕駛接駁車時,因倒車不慎輾斃再過5天即將結婚的任姓女子,桃園地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黃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案二審,高院今(26)維持一審刑度,但給予緩刑4年,仍可上訴。

任女遭車尾撞倒後,捲入右後輪慘死。(圖/資料照)
任女遭車尾撞倒後,捲入右後輪慘死。(圖/資料照)

據了解,死者任女與呂姓男友愛情長跑13年,臉書上滿是甜蜜合照,2人即將步入婚禮,當日前往醫院看診,不料卻遭遇死劫,小倆口還來不及走上紅毯,就因意外命喪輪下,與未婚夫從此天人永隔。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擔任林口長庚醫院北區管理處車輛課站務員,負責執行乘車處與醫學大樓西側門指揮、交管工作,2017年9月26日晚上7時48分許,陳姓男子駕駛接駁車抵達醫學大樓出口旁,待乘客上車後將前往桃園分院。

待乘客上車後,陳男未等待黃男到場指揮,逕自貿然倒車,此時黃男尚未就位,而在崗哨亭內休息,導致陳男未住意後方車況,當任女步行行經此處時,慘遭接駁車後方保險桿撞倒在地,接著捲入輪下輾斃。

高院審酌,黃男值勤時間未站立於路口號誌處,於車輛倒車時,也未站在車輛後視鏡可見之處,以吹哨音、揮動交管棒動作,以利駕駛辨別確可倒車,又未確實管制行人進入車道,導致車禍發生,期過失行為與任女死亡有因果關係,但考量其已與被害者家屬和解、賠償損失,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依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因此給予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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