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新制要注意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不法所得可發還被害人填補所受損害

文/柯怡如

看過周星馳電影-「威龍闖天關」的觀眾大概對「宋世傑」如何巧妙地讓貪官認罪的橋段都不陌生,那麼,貪官抓到了,五千兩呢?古代人通常都是「貪官妻奴發配邊疆,財產充公」,但在現代法治社會,要剝奪人民的財產,可得要有法律依據才行。

我國自105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沒收新制」,修正前的刑法第38條規定,「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只有在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的前提下才能沒收。但如果犯罪所得已經移轉到對於犯罪行為人的親屬、密友甚至是人頭底下呢?像是登記在家人名下的豪宅、超跑、名牌包等等,也只能莫可奈何。

但修法後的38條增列了「第三人沒收」,擴大沒收的主體範圍,規定如下: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中也就是除了犯罪者的財產外,縱使財產是屬於沒有參與犯罪之「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只要檢察官查到的證據可以認定第三人名下的財產,包含不動產及動產,來自於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所得,都可以用聲請宣告沒收的方式來剝奪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之財產。例如詐騙集團車手或是機房把詐騙來的款項拿來買超跑、名錶或是珠寶,不論登記在誰的名下,依照新法都可以聲請沒收。縱使第三人將犯罪所得變價、出售,國家還可以「追徵其價額」。

另外,為了避免檢察官為了聲請沒收時扣案物有喪失、毀壞或減損之虞或是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困難者。法務部訂定有「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在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符合前點所列情形而有變價之必要,或依被告之請求,經檢察官認為適當者,得將扣押物予以拍賣,並保管價金。像是汽車或大型機具,如不定期發動或是沒有適合的地點停放,待判決確定時,恐怕已成一團廢鐵;又或是有時效性的貴重物品,例如I-phone或筆電等,待判決確定後恐怕連開機都成困難,不如趁有市場價格時先行拍賣,
不僅可以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沒收所得在有犯罪被害人時可以發還被害人,填補所受損害;縱使沒有被害人,也可以充實國庫。是各地方檢察署會定期或是結合行政執行署一起將需變價的扣案物品拿出來拍賣,這也造就了「中檢柑仔店」的好名聲!各地方檢察署也都會在網站上不定期公告變價拍賣程序,歡迎民眾來挖寶!
山西布政司的五千兩因為是貪污賄款,不論是從誰的床下、誰的屋子找出來的,套用沒收新制,可通通都得還財於民納入國庫了,就連何汝大老婆身上的金飾,或許也是可以沒收的標的呢!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