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犯罪所得新制可溯及 憲法法庭判合憲

拉法葉艦案已故軍火商汪傳浦遭法院裁定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約137億元,汪的妻女等人提釋憲,與味全公司、北院法官等共7件併案審理,憲法法庭2日判決,2016年施行的《刑法》沒收規定關於「溯及沒收」部分,沒有牴觸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相關規定合憲。

法務部肯定憲法法庭判決,為我國持續精進與國際接軌的洗錢防制、遵循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成果等具正面助益。

此次判決合憲範圍僅沒收新制中,關於法官可依裁判時的沒收新制度,回溯沒收類似法國拉法葉艦採購案中的犯罪所得。但合憲解釋不包括沒收犯罪工具、對第三人沒收等規定,換句話說,汪的家屬等人可再次挑戰釋憲。

聲請人味全公司、汪傳浦妻子葉秀貞和子女,及北院、花蓮地院法官廖晉賦、林育賢等主張,沒收規定牴觸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也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請求憲法法庭判決沒收新制違憲。

憲法法庭開庭後,由主筆大法官詹森林撰寫判決書,他先寫合憲判決涉及的法律,再以6項主文將人民、法官聲請案件分類,一一對各別聲請人宣示判決合憲部分及不受理部分。

憲法法庭認定,符合此次審理範圍部分,只涉沒收犯罪所得可不可以溯及的爭議,審理後認為,這部分與罪刑法定原則無關,且不具刑罰性質,且沒收新制的立法目的是要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並非剝奪不法行為前的財產。

憲法法庭認為沒收新制是立法者要彰顯秩序的公平性及不可侵犯性,強化人民對法的信賴,及確保社會依合法秩序穩定運作等重大公益,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本案黃瑞明及謝銘洋大法官迴避審理,10名大法官同意,呂太郎及蔡明誠、黃昭元3位大法官提不同意書,分別主張沒收新制適用刑法罪刑法定主義,不能溯及適用;黃昭元是不同意主文宣告將人民及法官聲請案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