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依照和解條件賠償算背信嗎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單純民事紛爭非背信

文/吳宇軒

阿明因駕車不慎與路人小花發生車禍事故,事後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促成,雙方談妥和解的條件,圓滿解決此次車禍所帶來的民事賠償紛爭。但是,之後阿明因工作求職不順利,經濟狀況惡化無法依照原先和解約定之方案,按期支付賠償款項,於是路人小花便對阿明提出背信之告訴。然而,阿明沒有依照和解條件按時賠償,這樣算背信嗎?

和解是司法實務上常見的紛爭解決方式,透過這樣的機制取得雙方皆能接受的紛爭解決方案,可說是省時又省力。不過,和解是一種民事上的雙方約定關係,也就是俗稱的契約,阿明在和解條件的約定下,僅僅是和解書上之債務人而已,實際上並未接受路人小花委任,而為路人小花處裡任何事情。

然而刑法所稱的背信罪,必須是以為他人處理事務做為前提,所謂的為他人,就是說受對方之委任,而為對方處理受委託的事務而言。

本次車禍紛爭的解決,阿明固然與路人小花達成和解,但雙方之間顯然沒有任何委任關係存在,也就是說阿明並未受路人小花的委任,為路人小花處理任何事務,縱使阿明事後因經濟狀況惡化,不能夠依照原先約定的時程按時履行和解條件,其實也只是民事紛爭而已,並不會構成刑法所規定的背信罪。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