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破網2/聚眾鬥毆起訴率低 學者籲參考日本修法

台北市忠孝東路一家KTV門口在11月發生聚眾鬥毆,警方獲報後迅速到場壓制。(圖/報系資料照)
台北市忠孝東路一家KTV門口在11月發生聚眾鬥毆,警方獲報後迅速到場壓制。(圖/報系資料照)

[周刊王CTWANT] 行政院長蘇貞昌11月在治安會報上指出,《刑法》第149、150條的「妨害秩序罪」與「聚眾鬥毆罪」在去年1月修正施行後,到今年的起訴率僅有30%,希望修法後相關的起訴率仍能持續精進提升。律師與學者建議,除了加強警方蒐證的教育、統一檢方法律見解符合新法外,也可參考日本等國修法內容和方向,才能達到嚇阻街頭暴力犯罪的目的。

律師翁詩淳曾擔任2014年信義區夜店殺警案被害人家屬的辯護律師,她回憶該案發生時《刑法》雖然還沒有進一步修法,但經過警方一一把所有到場的嫌犯找出來,最後仍依「聚眾鬥毆致死」、「在場助勢」等罪將主謀蕭叡鴻及曾威豪、劉芯彤等57人判處13年至2個月不等刑期定讞。

當年受託信義分局刑警薛貞國遭毆致死案的律師翁詩淳,肯定警方花了不少時間仔細查訪到所有嫌犯。(報系資料照、記者方萬民攝、CTWANT合成圖)
當年受託信義分局刑警薛貞國遭毆致死案的律師翁詩淳,肯定警方花了不少時間仔細查訪到所有嫌犯。(報系資料照、記者方萬民攝、CTWANT合成圖)

翁詩淳說,雖然去年修法後,「聚眾鬥毆」構成要求的條件放寬,但3成的起訴率並不算高。她分析原因,雖然新法的構成要件已經改為「3人以上」,但檢方仍採用的舊的見解,認為要有「公然聚眾」才能成立;另一個原因,就是無法證明嫌犯主觀上有「妨害秩序」的意圖,導致無法起訴。

「警方細膩的蒐證對於法官定罪有很大的助益,」她舉例說,如果一群人到KTV唱歌,結果發生鬥毆,不能認定他們事先知道會妨害公共秩序,但如果打鬥已經發生,你卻還靠過去助勢,那就可能有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因此警方在第一線蒐證時務必要證明嫌犯知道自己的行為,會衍生擾亂公共秩序,並在移送書上多加著墨,檢察官才好起訴。

律師蕭棋云指出,原本法律規定鬥毆的人數要隨時可以增加才算「聚眾」,而且必須是主動糾集人馬來參與打鬥,但考量這種犯罪行為對秩序的衝突很大,才會修法改為只要有3人以上、出入公眾得出入的場合就算是聚眾;只不過,雖然在修法的立法理由中有說明,但法條的用語沒有改,檢察官因此會受限於法條,並且不希望濫訴,所以會比較謹慎,以致起訴率比較低。他建議,法務部可以統一法律見解,讓檢察官有所依據。

警方將妨害秩序的嫌犯以聚眾鬥毆移送到檢方,起訴率偏低,是否意味警方有浮濫移送的情況?前中央警察大學兼任助理教授、律師劉耀明指出其中一項因素,當警方偵辦這類引起矚目的群架案件,如果僅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可能會引起民眾不滿,為了避免遭質疑吃案,警方寧可用「聚眾鬥毆罪」移送,但不起訴率高達七成;然而案子只要經檢察官起訴,法院的定罪率達到9成,也證明了檢察官充分發揮了「過濾」的功能。

內政部長徐國勇在治安會報上展示「110視訊報案」系統,強調報案時不必講話,警方就能看到報案人與嫌犯。(圖/行政院提供)
內政部長徐國勇在治安會報上展示「110視訊報案」系統,強調報案時不必講話,警方就能看到報案人與嫌犯。(圖/行政院提供)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系教授許福生指出,當初《刑法》第 149、150 條的修正,是想有效壓制街頭、夜店和KTV 等公共場所聚眾鬥毆的不法氣燄,但目前實務運作結果此類案件常不起訴,最主要理由是因為被告等人原本是去唱歌,不是基於妨害秩序目而聚集,後來衝突是偶發性,與妨害秩序罪構成要件不符。

許福生建議,為了落實當初修法意旨,未來警察在處理聚眾鬥毆案件時,應特別注意客觀要件是否符合「聚集3人以上」及「達於破壞安寧秩序之程度」、是否「對妨害秩序之結果有認識」及「非偶發性」等方面蒐證及詢問,特別是要查明是否以口頭或LINE等通訊軟體邀約多人到場參與,「緊扣」嫌犯知道要準備互毆,以提高聚眾鬥毆定罪率。他也建議,為彌補用《刑法》壓制此種偶發性暴力行為的落差,未來在「傷害罪」章中也可參考日本現行刑法,適度引入「現場助勢罪」等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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