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拿鐵棒敲頭 認定凶器重判小偷

桃園市余姓男子去年5月拿自製鐵棒連結彈簧當工具,伸入夾娃娃機洞口竊取包包、模型等物,遭桃園地檢署依竊盜罪起訴。但法官依職權調查證據時,調出鐵棒往自己的頭上敲一下,感覺「頭頂很痛」,認定鐵棒是凶器,改依攜帶凶器加重竊盜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本案可上訴。

余男去年5月12日下午,到曾姓女子經營的夾娃娃機店,拿自製鐵棒連結彈簧,從夾娃娃機洞口伸入機台,撈出2個Adidas、1個Nike包包,並以該工具撬開倉庫門鎖,偷走直升機模型、藍牙耳機、充電線、三合一節能省油器等物。曾女從監視器畫面發現報警,余男隨即遭警察逮捕。檢方偵結認為余男犯竊盜罪,起訴後聲請桃院簡易判決。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認為,檢察官未勘驗作案工具,聲請簡判處刑書認為作案工具不對人的生命、身體有危害,非屬凶器,有調查未盡之嫌。

承審法官因此依職權向警方調取作案工具,發現鐵棒長51.5公分且材質堅硬,法官還以鐵棒敲擊自己頭頂一下「測試」,雖然力道不重,但法官發現鐵棒堅硬,「頭頂很痛」,顯然對人的生命、身體構成危害,屬於凶器,認定余男犯攜帶凶器加重竊盜罪,變更檢方起訴法條。

余男雖辯稱罹患強迫症等,且在店家投注幾千元才會情緒失控,但法官發現他在犯下多起竊盜案後才開始看精神科。另去年7月,曾侵入民宅竊取200多萬財物,事後還更換衣物,認定余作案時顯然未受精神狀況影響,依攜帶凶器加重竊盜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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