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播修法 全律會:輿論審判等3大衝擊 須廣泛社會共識、配套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民眾黨推動「法院組織法」相關修法,欲推行「法庭直播」,全國律師聯合會今發表聲明表態,認為法庭直播制度的設計推動,仍需建立在更謹慎的審議、廣泛的社會共識,以及完善的配套制度基礎之上,全律會將持續關注相關立法進程,並適時提出專業建言,期能協助建立兼顧公正、透明與人權保障的司法制度。
全律會指出,司法公開與透明,向來是現代法治國家不可或缺的核心價值。透過適當的公開審理與資訊揭露,不僅能增進民眾對司法程序的理解,更能促進審判的公信與民主監督。隨著科技發展,部分司法程序如能適度引入直播或錄播措施,確實有助於提升社會大眾對重要訴訟案件的認識,也能回應公眾對重大事件司法透明化的期待。然而,法庭直播雖具正面效益,但仍伴隨諸多不容忽視的風險與挑戰。
全律會表示,法庭直播對於公平審判原則可能造成重大衝擊。隨著媒體曝光與社會情緒升溫,容易產生輿論審判的現象,進一步影響審判獨立,甚至對於無罪推定與司法公正產生不利影響。
且訴訟參與者的權益亦有受損之虞,於直播情境下,被告、證人、鑑定人、律師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可能因個人隱私與人格尊嚴遭受不當揭露,而承受難以承擔的輿論壓力,進而影響其出庭意願,亦不利於證詞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全律會說,法庭影音資料經由公開後,存在個人資料與隱私保護的嚴重風險,影音紀錄於現今科技發展下,複製、剪輯、變造或偽造已非難事。且於網際網路散布傳播難以控管之特性下,一旦遭到惡意流傳,恐引發網路霸凌、肉搜及長期名譽損害等問題,均非難以預見。
聲明指出,依立法院所提出的法庭直播相關草案規範,就適用案件範圍、訴訟參與者同意程序、技術措施、事後救濟、資料管理與刪除、AI剪輯偽造的防制等配套機制,尚未見有完整規劃與明確標準,實難認足以有效保障人民權益與防範潛在風險。
全律會認為,有鑑於此,在應充分考量司法公開,與程序正義等多元價值前提下,法庭直播制度的推動應採取更為審慎、逐步的方式,首先,立法程序不宜過於倉促,並宜回歸專業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廣納各界意見,並搭配實證研究與社會溝通;其次,直播範圍應有明確限定,可優先考慮於法律審、重大公共利益案件或特定訴訟類型,有限度、分階段試辦,逐步蒐集經驗,並滾動修正相關配套措施;再者,訴訟參與者的知情與自主選擇權,也必須受到充分的尊重及保障。
此外,直播內容管理應有嚴格規範,包括延時播出、敏感畫面遮蔽、資料保存期限、禁止未經同意之剪輯流通等,並需設置獨立監督與事後救濟機制。面對AI剪輯、深偽技術等新興科技風險,更應預先部署防範措施,確保司法制度能隨社會與科技發展,持續精進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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