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若成為選舉工具

時代力量號稱「人權律師」的一位立委及縣長候選人,日前召開記者會拿出最高法院判決書,指苗栗縣議長鍾東錦35年前曾犯傷害致死罪,要求鍾東錦出面說明還有無涉及其他案件。把已經結案且執行完畢的陳年官司拿出來給社會公審,實在很難想像這是人權律師的作為,而且要求交代還「犯有」哪些案件。法律一旦成為選舉操作的工具和武器,要如何期待公平與正義?

日前名嘴周玉蔻爆料台北市長候選人蔣萬安的父親蔣孝嚴20多年前有緋聞,一口咬定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是女主角,結果不僅被告,還在台北地檢署追著按鈴申告的張淑娟聲稱要道歉,使得張淑娟驚嚇不已、當場爆哭的畫面,清楚說明周玉蔻不實爆料,對無辜受害人的傷害有多深!然而,類似的情況在這次選戰中卻是層出不窮。

這次選戰的最大特色,就是對候選人的論文質疑,「抄襲泥巴戰」打得火熱;另一個特色則是抹黑。周玉蔻爆料蔣萬安的父親20多年前的緋聞,已經讓人匪夷所思,更何況誣指張淑娟是緋聞女主角。台北市民要選的人是蔣萬安,和他父親有何關係?「人權律師」揭露鍾東錦35年前的舊案,同樣讓人大開眼界。其實鍾東錦決定參選前,就承認年少時曾犯錯,從未否定過去,也為此付出代價。如同張淑娟努力向上,這些年來,鍾東錦每年捐獎助學金服務鄉里。選舉應該是選出有能力、有操守的候選人,不應該把祖宗八代、陳年舊事再搬出來鞭屍一番。

依據法院判決,當年鍾東錦涉案的事是吃宵夜酒後肢體衝突,在場證人證稱他未動手,法院不採信,仍判他坐牢。當年台灣還處於戒嚴時期,司法品質本就遭詬病,「人權律師」對於當年的司法情況應該比誰都清楚,怎可因為選舉就把戒嚴時期的陳年老案拿出來公審,這算是重視人權嗎?就如同拿當年美麗島受刑人來說事,忍心嗎?

選舉是一時的,任何人都不應該被抹黑糟蹋,對於改過向善的更生人更不應該歧視。根據選舉法規,當事人只要有被選舉資格,在法律之前就應該受到公平的待遇,並給予適當的尊重。如果法律被拿來當作選舉的工具和武器,這擺明就是政治操作。選風已經夠敗壞了,還要藉司法的手打擊政敵,製造紛亂嗎?(作者為國立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